如何看待《谭谈交通》在 B 站突然下线,谭乔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可能存在哪方面的问题?

2022-07-11 星期一

我是一名著作权法律师,正坐在上海的红色高温下靠空调续命,作为谭sir@谭乔 的粉丝(还有气球哥和二仙桥大爷),其实我自己也想搞清楚这件事请是什么情况。于是凭借我作为知识产权律师几年作为原被告的经验,我也做了一下调查,也和大家分享一下我调查和猜测的情况吧。

PS:看到谭sir去找罗老师了,但罗老师是搞刑法的,其实这块可能也没那么熟悉

是谁在B站投诉下架了谭sir的视频?

在问题中可以看到,利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投诉谭sir并且希望让谭sir的视频下架的,是一家名叫“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下架的依据是“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理论上应该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来投诉了。

《谭谈交通》是一档当地的电视节目,但是从这家所谓的“权利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游术”)的名字来看,就是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和电视台看起来没什么关系。

其实我第一反应下《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应该是电视台,因为《谭谈交通》是一个电视纪实类的节目,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的“视听作品”这一类型(以前叫“类电影作品”),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由制作者享有,电视节目的制作方在通常情况下一般大多是电视台,而现在的这位所谓了“权利人”,到底是不是《谭谈交通》节目的制作人,属实是有点看不出来。

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这里插播一点著作权法实践中的小知识:首先,一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被称作“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则是由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一般就是作品的作者,对于委托创作或者职务创作来说,大家是可以约定谁是著作权人的,而对于电影、电视剧这类由大量人员参与创作的,法律就默认要么大家约定,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由制作人获得了。

如果别人发了我的盗版,我想要投诉或者起诉人家,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我自己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成都游术想要投诉别人,也得有证据证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现在归他来行使。

那么成都游术要怎么证明呢?简单,也不简单。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做版权登记,拿版权登记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

有了版权登记就等于拿到了著作权吗?

不一定!!!!不一定!!!!不一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版权登记是谁都可以去做的!任何人去给任何作品申请版权登记,登记机构都会受理并且出具登记证书的,按照我们国家登记相关的规定,登记机构是不会审查你是不是真实的作品创作者或者权利人的!咱们只审查手续对不对,不作实质审查。

那这样的版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呢?其实登记证的作用是可以作为初步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如果对方能够找到证据推翻你的登记证书,那么你就不能只用登记证书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了!

而B站等平台,一般看到投诉人的版权登记证书和投诉后,客观上也无法核实谁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所以会给被投诉方一定的时间申诉和说明,如果最后投诉方的权利基础没有被推翻,那平台也就只能把视频下架了。

除了拿出版权登记以外,还有一个方式就是获得真实的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得到了著作权人许可的被许可方,在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拿到的是独占/排他许可的情况下,也是有权去投诉和起诉其他第三方的!

那成都游术到底是真的《谭谈交通》著作权人吗?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说,我们看不出成都游术到底是拿版权登记去投诉还是说获得了真正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以后再去投诉的。

但至少简单看一下成都游术的工商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谭谈交通的首播时间是2005年;成都游术的成立时间是年2018年3月16日。因此大概率成都游术是从某种渠道拿到了所谓实际著作权人的许可,然后才开始找谭sir投诉删视频的。

(如果这家公司真的是拿着版权登记去投诉的,那怕不是脑子有病,所以我猜测大概率是拿了授权)

那么成都游术到底是从哪里拿到的著作权授权呢?

这就要看看成都游术和真正的《谭谈交通》节目制作人是什么关系了。

我们知道,《谭谈交通》是成都本土节目,最早是电视上播的,相信熟悉节目的友友们都知道,《谭谈交通》是在CDTV-3(成都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播出的《红绿灯》栏目下的一个节目。

百科百科上的栏目信息显示,《红绿灯》栏目的制作公司是成都广播电视台,是成都市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百度百科资料可信度其实不是很好,建议不要单独使用和过于依赖,最好还是找官方资料验证,我后续也会找找,但是谭警官应该是比较清楚节目的情况的)。

所以很明确,《谭谈交通》的制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是成都市广播电台,并不是这家成都游术公司,那么游术公司到底是谁呢?


游术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当然是要去看游术公司的工商信息了:

可以看到,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成都游术是一家成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的民营企业,目前的股东分别是张宇航和邱键(谢谢 @小灰灰 提示,之前把名字打成了邱健,特此纠正)。

查了下网上的公开信息,搜索到的一份《2009-2010年度成都市广播电视节目奖获奖目录》显示(https://m.doc88.com/p-7728761775151.html?r=1#),当时提明奖的名单中,一项获奖节目的主创人员中,有一位主创人员叫邱键,所属单位是金堂台,但是该文件的来源和真实性有待确认。

他们深入实地看项目,建言献策促发展!这篇“金堂发布”发布的新闻上也可以看到,发布主体是金堂县融媒体中心,但审核人员名叫邱健虽然名字相近,但与上面获奖的金堂台的邱键名字第二个字不同,名字相近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个人,还是打字错误。

虽然重名的情况有很多,但结合地理、行业以及内容的相关性,初步怀疑是否是这家成都游术公司和金堂县电视台或者成都当地的电视台中的任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有着一定的联系,但仍然不排除只是人员重名的可能。

建立在上面的猜测如果成立的前提上,如果获奖人和股东是同一个人,就可以推断这次谭sir被投诉有可能是电视台相关人员通过外部建立的企业主体作为实体,对网络上和《谭谈交通》相关的视频内容启动了著作权维权,这家公司也很可能通过一些渠道从真正的权利人取得了《红绿灯》栏目的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许可。

当然,上面的推断是建立在成都游术有合法授权的前提下的,这中间成都游术是否真的取得了真正的权利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的合法有效著作权授权,以及是否可以根据授权提起诉讼,在没有看到进一步材料之前也是无法确定的。

除了谭sir,还有谁被投诉或者告了?

顺着这家公司,在企查查里查了下投诉里所谓权利人的这家游术公司的诉讼情况,发现从今年4月开始就已经在四川提起了大量批量诉讼了。

通过企查查上显示的诉讼信息,目前成都游术起诉的立案信息就有97件,其中有8件已经可以查到公开的开庭日期了。

游术公司的97起案件的信息我也都整理出来了,详细情况大家可以下载查看下面的附件Excel表格:

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信息.xls
4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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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

结合我做著作权案件的经验,从这些起诉信息中大致可以看出以下信息:

一、成都游术在所有的97起案件中都是原告;

二、 这些诉讼最早是在2022年4月14日立案的,而且信息显示大量案件的立案时间为同一天(基本上这九十多个案子都是4月14、15,以及5月25日立案的,有些案号还是连号),所以基本可以肯定游术公司是聘请了专业人员进行了批量取证后启动的批量诉讼;

三、所有案件的案由基本上都是“其他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这种兜底的案由,基本可以肯定这97起案件的案由是基本一致的,猜测应该是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所有案件的受理法院都是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而四川天府新区是原告成都游术的所在地,这些案件中几乎都是外地的被告,所以管辖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正常的诉讼案件管辖应当是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只有在涉及信息网络侵权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结合下面引用的依据,基本可以判断,这些案件都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的基本上都是在网上发布视频或者截图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将被侵权人所在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69页至173页的释义,民诉法解释第25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际所指应为“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

五、成都游术起诉的被告包括: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30起),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视频,5起)、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小红书,5起)、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快手,5起)、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5起)等等,起诉的被告均为网络平台,没有起诉个人的案件。这说明,目前成都游术还没有掌握上传《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上传人的个人信息,先起诉平台要求平台提供上传者个人信息后会再追加个人为被告,成都游术和B站的30起诉讼中,大概率是会有谭sir被起诉的案件的


这些在网上上传视频的被告侵不侵权?

著作权法为著作权设置了一些具体的权利,这次相关性最高的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了。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无论是在网上发布原片还是二次剪辑活着鬼畜后的视频,只要含有原视频或者是原视频改编的,就应当获得原视频作者的许可(同意),否则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果成都游术能够证明自己是有许可可以进行维权的权利人的话,那么被告的这些人大概率要构成侵权了。

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为了保护作者创作激情而为作者设置的法定的垄断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下的那些像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具体权利,除非获得了作者的许可同意,否则作者是有权制止你的网络发布行为并请求赔偿的。

当然,你只是自己做了二次创作,但从来没有发布在网上,虽然你复制了《谭谈交通》的视频,但因为你只是自用,所以属于著作权法下特别设置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就不构成侵权了。但如果你把自己二次创作的视频发到了B站,发布行为本身则会导致你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从而构成侵权。

当然,构成侵权和你盈不盈利没有任何关系!不盈利也是侵权!


谭Sir在《谭谈交通》里又算什么呢!

这里涉及《谭谈交通》到底是电视台的视听作品(此时谭警官是表演者),还是谭警官的口述作品(此时电视台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问题,我会在回答的最后讨论(其实我也很想听听大家有什么意见,欢迎留言和私信,专业人士可以直接移步文章最后!)。本部分仅讨论电视台是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

如果认为《谭谈交通》是电视台的视听作品的话:

谭Sir在《谭谈交通》里的身份,我觉得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表演者”。顾名思义,就是表演节目的人,MV中的歌手,舞蹈视频中的舞蹈演员,电视剧中的演员,都属于表演者。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谭Sir是《谭谈交通》的主持人,主导整个节目的走向,决定采访的内容,并且在直播中还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比如千里追凶23333),不同于《新闻联播》主持人坐在那里念新闻稿,《谭谈交通》其实更像是谭警官主导下的纪实类脱口秀,如果没有脚本,主要是靠即兴(喜欢看的应该能感觉到都是临场发挥吧),表演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口述作品,我觉得谭Sir构成《谭谈交通》的“表演者”这一特殊身份是没有问题的。

著作权法为了保护表演者的创造性投入,为表演者创造了表演者权(这类权利不叫著作权,而是著作“领接权”),类似的还有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创设了相似的权利。

谭Sir作为《谭谈交通》这一作品的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是享有以下权利的: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是,如果谭Sir是为了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则表演就属于“职务表演”了。对于属于职务表演的,演员默认享有上面(一)(二)两项权利,即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演员和单位约定。演员和单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所以上面的第(三)到(六)项和财产相关的权利到底是不是谭Sir的,这问题就会有很大争议了!需要谭Sir找到当年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电视台的合作记录等内容才能搞清楚,而且由于谭Sir不是电视台的员工,所以还有可能无法构成职务作品。

如果《谭谈交通》不是谭警官的职务作品,那么别人使用谭警官表演的视频节目除了要活的《谭谈交通》的制作人的许可外,也要取得谭Sir的许可并给谭Sir支付报酬。表演者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所以时效上肯定没啥问题。

这样的话,谭警官其实也可以像成都游术一样,以自己在《谭谈交通》的表演者权去起诉其他人著作权侵权获得赔偿,但是谭Sir也表态了:

这是公益的事情!都这么多年了,怎么能突然跳出来恰烂钱呢?!!!!


如何和恰烂钱进行对抗!

既然无比鄙视恰烂钱行为,其实也不难想办法和对方对抗

一、纪检检举,永远是最有效的!

如果成都游术的主要运营人员真的是成都相关地区电视台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的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目前不确定是不是同一个人,网上查到的文件中是否是打字错误,即使是同一个人,也不清楚是不是国家规定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职位,所以还是要谨慎的,谨慎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二、向成都游术主张谭Sir的表演者权侵权

如果确定谭Sir参演节目不属于职务表演的话,即使是著作权人使用谭Sir表演的《谭谈交通》节目,也应当获得谭Sir的授权,即使谭Sir同意著作权人在CDTV-3上播放他表演的节目,也并不代表着在网络上使用也不需要谭Sir的授权。如果成都游术存在未经谭Sir授权的情况下以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使用了《谭谈交通》,谭Sir都是可以起诉成都游术的。

三、向成都游术主张谭Sir的肖像权侵权

如果成都游术超越谭Sir的授权范围使用含有谭Sir肖像的作品,可以考虑研究下当年签署的文件有没有对肖像权的授权进行过约定,然后判断是否可以依据肖像权起诉。

四、谭Sir如果变成成都游术的被告了,要怎么抗辩呢?

首先,是要打掉成都游术的权利基础,举证证明成都游术的权利存在瑕疵,但是这个是要看成都游术提交的证据来决定了,但这一定是庭审中的重中之重。

其次,就涉及到一个非常理论性的问题,就是《谭谈交通》的作品属性之争,也就是:

《谭谈交通》到底是摄影师拍摄的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还是对于摄影师来说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单纯由摄影师对谭警官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口述作品进行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制品

通俗来说,也就是《谭谈交通》这个节目,到底是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拍摄的视听作品(通俗理解为摄影作品)呢?还是谭警官个人创作口述作品

这个问题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

这一点的认定结果很可能将彻底颠覆谭Sir和成都游术的角色!让谭Sir变成著作权人,让成都游术的身份变成录音录像制品的领接权人!导致案件最终大反转。

不过这一点理论性太强了,我就不在这里多做讨论了,贴一段著作权法国内最权威的学者,华东政法大学王迁老师的书里的内容: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于成都游术不是著作权人而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这个抗辩,对法官和律师的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水平都是非常大的考验。

作为批量案件,无论被告是不是谭Sir,都可以提出这个抗辩的!但是这就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这一些列素诉讼中的第一个案子的判决认定将及其重要!一旦在第一个案子中被告没有提出成都游术不是著作权人而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抗辩,导致法院最终将成都游术认定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会给之后所有的案件被告,以及谭Sir本人后续的案件带来巨大的障碍。

所以......其实谭Sir这次遇到的事情不光是舆论上很有分量,在法律认定上,也存在非常复杂的问题,只希望系列案件中的被告律师可以有效地把这个抗辩理由提出来了。。。。。。

剩下的就不做深入讨论了,码了好多字,准备去吃晚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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