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守则保护了谁?中国心理咨询隐私纠纷第一案!

2021-01-19 星期二

2017年,Top2高校学生赵某某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预约咨询,并于2017年3月8日签订《心理咨询协议》。


协议中写明:本中心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任何个人信息都不会被泄露,除非有你本人的授权。但在你的信息暗示你将危及自己或他人或社会安全时,咨询师有权和有关方面联系。


随后,赵某某开始接受心理咨询,咨询师为王某,共进行20余次。


2018年,赵某某得知自己的个人情况被王某在中心组织的团体督导中公开讨论,双方遂产生争议。


赵某某认为,其个人隐私未经其本人同意即被公开讨论,在咨询师之间进行了传播,而李某、张某某作为心理中心的领导,制定了侵犯隐私权的督导制度,李某、张某某、王某存在泄露其隐私的故意,并对其造成了伤害,三人的行为应属于个人侵权行为。


据此,赵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王某、李某口头及书面赔礼道歉,同时在校内刊物上登载道歉;判令张某某、王某、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判令张某某、王某、李某支付律师费25000元。


李某、张某某、王某对此均不认可,称王某为赵某某提供心理咨询及参加团体督导的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更专业的咨询,属职务行为。


对于中心制定的督导制度,李某、张某某解释是,根据《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Top2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和危机干预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上级规章而设立,是为了保证咨询师的专业性而定期举办的督导活动,赵某某心理咨询中出现了咨询师难以解释的行为,所以对其情况在团体督导上进行了讨论,但团体督导中不会披露来访者姓名,只会说来访者存在的状况。


赵某某对此并不认同,其提交的证据显示:


《心理咨询协议》中明确写明“任何个人信息都不会被泄露,除非有本人授权”,但王某未经同意将赵某某个人信息在团体督导中讨论,使其隐私被泄露。


李某、张某某、王某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但解释称保密是指不向公众泄露,但督导活动并不涉及个人信息,不会出现咨询者姓名,只会讨论来访者的症状,不存在隐私泄露的情况。


事发后,赵某某向临床心理注册系统(CPS)投诉,临床心理注册系统伦理组就此对Top2高校心理中心进行约谈。


在赵某某出示的伦理组答复邮件中,Top2高校心理中心的回复内容如下:


1.同意伦理组的意见,进一步理解伦理处理的原则是要保护当事人;


2.重新反思尊重个案的隐私权的伦理原则;


3.中心的个案研讨会和正常的督导活动,将明确专业人员参加的界限。


赵某某认为,通过伦理组的答复可以看出心理中心认可存在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


然而,李某、张某某、王某对邮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三人均不存在侵权行为,邮件回复内容不能证明是对侵权行为的认可。


赵某某又出示录音资料,称李某在录音中认可存在信息被泄露的事实。


赵某某:因为王某老师是我的咨询师,我可以让他……但是现在被你们一群人知道了,在每周一次的督导会上。


李某:嗯……抱歉,就是我听到了是,你觉得……自己被伤害了,就是信息被公开之后,你感觉到伤害了,是这样的对吗?


赵:是的,是的,我们这不是在咨询,我就是想问你们打算怎么处理,因为我听说那个督导连前台都参与。张某某老师还有另一位老师也参与,她们两个是没有什么专业的心理学资质的吧,我听说张某老师原来还是勤工助学办的。


李某:嗯,啊。


赵:就……让她知道全校学生的隐私,就每一次,我的隐私,我告诉他我什么小时候我做了什么事,每次我前台见到张某老师的时候,她都想这个人……这个人小时候做了什么事……这个很讨厌,这感觉。


李某:额……嗯……你可能……或许哈,也许你在心里面扩大化了很多的信息,比如说我们工作例会全体参加,我们的督导只有专业人员参加。


对于赵某某提供的对话录音,李某称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录音的合法性,称该录音未经其允许,属于偷录。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张某某、王某三人均属于Top2高校的职工,在Top2高校心理中心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王某为赵某某提供心理咨询,在咨询遇到困难时将赵某某的案例提交团体督导,李某、张某某参与讨论,上述行为均发生于三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未超越职权范围,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


此外,李某、张某某作为心理中心主任,根据行业规范及Top2高校内部管理规定建立督导制度,亦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故李某、张某某、王某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


归于本案,从行为人主观来看,李某、张某某、王某为赵某某进行心理咨询或参与团体督导的目的是为了给赵某某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帮助,而并非为了泄露赵某某的个人隐私,三人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从行为的违法性看,李某、张某某作为心理中心主任建立督导制度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根据李某提交的文件可以看出,督导制度是为了保证咨询师的专业性,根据心理咨询领域的行业规范而设立的,并不违法。


其次,赵某某提交的邮件和录音不足以认定李某、张某某、王某在团体督导中实施了泄露、传播其隐私的行为。


关于心理中心的答复,法院认为该答复是心理中心向伦理组就内部管理和制度完善提交的整改意见,并非对心理中心存在侵权行为的认可。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张某某、王某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且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没有侵犯赵某某的隐私权,故赵某某要求李某、张某某、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赵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赵某某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


遗憾的是,对于赵某某提交的新证据,除医院处方外,法院均不予采纳。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张某某、王某、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李某均为Top2高校心理中心的职工,王某为赵某某提供心理咨询,张某某、王某、李某参与团体督导讨论。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Top2高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实施办法》以及赵某某签字同意的《心理咨询协议》的内容,学校定期开展案例督导和个案研讨、加强危机干预以及在咨询信息存在协议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咨询师有权和有关方面联系是有依据的,因此,张某某、王某、李某的上述行为均属于其正常的执行工作任务,应当界定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第二,张某某、王某、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李某参与团体督导讨论赵某某个案的行为,如前所述,不违反相关文件的规定和协议约定。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王某、李某存在侵犯赵某某隐私的主观过错。


因此,张某某、王某、李某属职务行为且该行为不符合隐私权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


最终,赵某某的上诉请求未能成立,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的前因后果其实十分简单:


Top2高校心理咨询师王某未经来访者同意,即将来访者情况在团体督导中公开讨论。来访者认为咨询师及相关人员未获允许即泄露个人信息是侵犯其隐私,故而提起诉讼。


面对来访者的指控,张某某、王某、李某的辩护逻辑是:咨询协议中有约定保密例外,当来访者危及自己或他人或社会安全时,咨询师有权和有关方面联系——来访者赵某某的咨询情况符合保密例外——因此王某未经允许即在团体督导中公开讨论个案信息并未侵犯来访者的隐私权。


这显然是在偷换概念。


因为保密例外跟督导前征询来访者的同意完全是两码事。


而法院的判决逻辑是:王某、李某、张某某是高校职工——他们未获来访者允许即公开讨论个案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职务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文件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


颇有种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感觉。


涉事的几位Top2高校心理咨询师均是注册系统成员,1位是注册督导师,2位注册心理师。


面对来访者侵犯个人隐私的指控,几位专业人士的反应均是否认。


甚至辩解称:保密是指不向公众泄露,督导活动并不涉及个人信息,不存在隐私泄露的情况。


期间来访者也曾向临床心理注册系统投诉,面对注册系统的约谈,该Top2高校心理中心的回复是:


1.同意伦理组的意见,进一步理解伦理处理的原则是要保护当事人;


2.重新反思尊重个案的隐私权的伦理原则;


3.中心的个案研讨会和正常的督导活动,将明确专业人员参加的界限。


但在庭审中,注册督导师李某等却否认称,邮件回复内容不能证明是对侵权行为的认可。


实质上公开否认了临床心理注册系统的专业指导意见。


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可以得知几个可悲的事实:


1.临床心理注册系统对其系统成员的约束力其实十分有限,对于注册系统的专业指导意见,系统成员可以前恭后倨公开否认。


2.临床心理注册系统出台的伦理守则的解释权并不在来访者或者注册系统以外的人员手中,注册系统成员会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对伦理条款进行合理化解释。


3.当现行的法律法规与专业伦理不一致时,几位注册系统咨询师十分主动地站在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一方,抛弃了对专业伦理的坚守,并以法律武器对抗来访者的专业伦理诉求。


4.整个诉讼过程中来访者一直处于弱势的一方,且被咨询师用法律霸凌。


2020年9月22日,临床心理注册系统伦理工作组秘书长在其朋友圈写道:


今天作为专家证人参加有关心理咨询的庭审,希望国家的法律帮助到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既保护来访者,也保护咨询师,提高专业能力规范伦理行为。


不知其参加的是否就是这起诉讼。


不过在这起案件中,秘书长的美好愿望显然已经实现了一半。


当前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已经给予了注册系统咨询师很好的保护。


可惜的是,并没有保护来访者!


案号:(2020)京01民终3535号



往期热文

曾奇峰之后,再无“中德”!

衔尾蛇:心理咨询师的末路?!

央视,为何不遗余力的“污名化”心理咨询师?!

大年三十比吃饺子,伪心理咨询师的表演比春晚精彩!

央视宣扬“读心术”,到底羞辱了谁?!

保密不了,即是帮凶?庆阳女生跳楼事件中心理咨询师的伦理缺失!

扒皮:ACI国际认证心理咨询师是什么鬼?

那些山寨的心理协会组织!

那些年薪百万的心理咨询师!

新标准实施后,成为注册心理师的成本是多少?

大家猜,中国心理咨询师协会现在后不后悔?!

深圳市将心理咨询纳入医保,对咨询师意味着什么?!

成为心理咨询师,要花多少钱?!

“三非人员”如何成为心理咨询师 ?

中国高端心理咨询市场布局

参与培训即安排上岗,简单心理、壹点灵玩的何种套路?!

那些“不三不四”的奇葩心理咨询师!

ACI、IPA、GPST、APEI:是时候让这些证书决一死战了!

那些“假”心理咨询师证书(一)

与心理咨询师有关的几个数字

拉康心理

一个有趣的心理咨询行业信息平台

微信公众号ID :Lacan-psy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