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变文物,房主遇尴尬:居住条件破败,修不起又拆不了 有关部门正探讨解决

2022-03-28 星期一

在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五里村,提起“郭家院子”,茶馆里本村的老年人都知道“那是文物”。

72岁的卢大爷,是这座“文物”院子的房主。自家老宅成了文物,卢大爷很难形容自己的心情。他和家人越来越觉得,这老宅似乎成了“烫手山芋”——房子虽然是自家的,但拆建、维修却由不得自己。而要继续居住,破旧而尴尬的居住条件又实在不合适。

这一切,源于2021年9月,卢大爷的房子挂上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牌子……

老宅变文物

卢大爷今年72岁。1977年,他做上门女婿,来到新都区安了家。次年,独生女儿出生。老丈人家的房屋,是土改时分派的。一个宅子,3个大间,一间属隔壁邻居所有,其余两间归卢大爷一家。房屋条件并不好——土砖墙,隔断是夹着凉席做的,屋顶还是麦草。

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卢大爷买了两万匹红砖,从河里捞了河沙,混上白灰,把两大间砌成了4个小房间,麦草屋顶换成了瓦房顶。

到了2012年,宅院外斜横出来的厨房,因为老旧得快要垮了,女儿拿出几万块钱,在原地修建起一套两层的住房。但受限于狭小的建筑面积,楼梯只能修在室内,冰箱、桌椅、洗衣机甚至洗脚桶,都只好杂乱地堆放在“堂屋”(客厅)里。

3.jpg

▲现居住房屋的客厅,楼梯在室内。

房屋层高不到3米,采光不足。大白天,厨房和厕所里都一片黢黑。卧室除了床、柜,摆不下其他东西。

“我年龄大了,老伴脚不方便,爬不上楼。”卢大爷说,而楼下又阴暗潮湿,外面下雨,里面脚都打滑。

▲现居住房屋的厨房。

卢大爷女儿卢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是在2021年初得知老宅被列为文物的。2021年9月被新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挂上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牌子。这就意味着,这套年代久远的房子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拆建,“拆了就是违法。”但老宅的居住条件,实在太差了。

卢女士说,自己作为子女,很想给老人改善一下住宿条件,让他们安度晚年,“我爸常说,(老宅)晒不到太阳,湿气也重,感觉像生活在天井里。”

破败的现状

3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五里村,现场探访了这座文物院子。

与其他民居正门修建在村道两侧不同,挂有“郭家院子”名牌的正门并不好找,需要围着房屋转上一大圈,穿过一个极其狭窄,仅能容一人侧身通过的巷子,才能找到真正的正门。

▲狭窄的通道。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五里村郭家院子。

房屋条件的确不佳,门板、木头、红砖四处散落,墙皮易掉。

走进院子,左侧是破败的老宅,右侧是卢大爷后来修建的两层住宅。

近些年,附近邻居几乎都修了两层小楼,卢大爷的老宅则被“裹挟”在其中,显得低矮局促。

在老宅房间里,纷杂地堆了些农具。原本的卧室有一张只剩床板的大床,却顶着一把巨大的遮阳伞,以抵挡缺失了吊顶、一览无余的瓦房屋顶。屋内部分墙体已经坍塌,暂时用木板做了“补丁”。木墙靠近地面的位置,随处可见因潮湿而发潮发霉的痕迹。

▲破败的老宅。

“年轻的时候,每年都要上屋顶捡瓦。”卢大爷说自己现在年纪大了,不敢上房顶,每逢刮风下雨,瓦片就往下落,越落越多。有时刮风下雨,屋里都要撑把大伞。2021年11月,卢大爷曾被一块落瓦砸中了头,流血鼓包,一个多月才消下去。

房顶漏雨,室内也需要打伞。

在老宅的屋顶、屋檐,还能看到精美的雕花瑞兽、云朵等。

▲屋顶的菱形砖脊上堆塑“福”字宝顶。

卢大爷说,上个世纪90年代,有人要买他家屋檐下的浮雕雕花,一块板出价200多元,6块就是1200多元。但卢大爷没卖,“卖祖宗的东西,要不得,(想)发财还是要自己挣钱。”卢大爷说。

▲浮雕雕花。

“修不能拆不得”的尴尬

红星新闻记者扫描了“郭家院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上的二维码。信息显示:郭家院子建于清代,四合院布局,坐东北朝西南,占地面积约105平方米。现在仅存正房3间,单檐悬山式小青瓦屋顶,穿斗,抬梁混合式梁架,夯土台基,鼓形石柱础,竹骨泥墙,菱形砖脊上堆塑“福”字宝顶。前、后檐墙及两山墙通设木墙裙,前檐柱上有撑弓浅浮雕卷云、花草、瑞兽等图案,面阔3间12米,进深8.5米,通高6米。

信息还特别提到,该建筑对研究清代川西民居建筑特色,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不过,自从挂上这块文物牌子,老宅就成了卢大爷心里的一个疙瘩。拆?不行!这是文物。修?也不行!

卢大爷说,修的话得按照文物的标准,请专业机构来修。但他是农民,并没有太多的经济来源,而女儿、女婿也有自己的家庭经济负担。

拆不得,修不能,但现实居住条件又太差,能不能置换一块宅基地,自筹资金建房改善条件呢?这条路也并不顺利。卢大爷介绍,自己和女儿将想法给多个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得到的回复是并没有可以置换的宅基地,最好的办法是只能在现有非文物部分重建。

“可问题是,目前非文物部分面积只有30多平方米(现有二层楼区域),根本没有办法建。”卢大爷说。

新都区文物保护所: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

《文物保护法》有相关规定

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是相对可移动文物而言的。

一旦一个建筑物或遗址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或暂定不可移动文物,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

3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新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下设的新都区文物保护所获悉,郭家院子是晚清时期的古建筑,在2008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被列入文物保护范围。

工作人员解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谁受益谁修缮”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简言之,卢大爷这座文物老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能任意变动、修改,同时需要其个人负责修缮、保养,并需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新都区文物保护所工作人员表示,3月24日,成都市级文物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已到郭家院子实地走访,各级部门高度重视,正在着手商讨解决办法。该工作人员透露,郭家院子并非孤例,还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面临相似的问题。

新都区桂湖街道办:

已形成工作思路

兼顾文物不灭失和所有人住宅品质

3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郭家院子所在的新都区桂湖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科(文化服务站)负责人证实,3月24日,市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走访,召集农房审批、公园城市办等相关部门开会,沟通解决方案。

该负责人解释,郭家院子是经过确认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不可拆除,不能灭失,否则会进行追责。

目前,暂时提出了一个工作思路,即按照《文物保护法》,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经证实没有维修整改经济条件和能力的,由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使用专项资金,聘请有专业资质维修不可移动文物的施工方,对房屋进行维修修缮加固,保证不可移动文物外观或者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部分不灭失。同时,也保证其所有人的住宅品质,不出现安全隐患,威胁人身安全。

上述负责人介绍,但目前这只是一个工作思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个工作思路,给全区乃至全市其他相似情况的文物保护提供了方向。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照一个家庭不低于9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卢大爷家现有二层小楼和老宅瓦房面积,已经超过这一标准。根据他现在提出的居住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较窄,希望置换宅基地新建房屋的诉求,街道办相关部门也在五里村寻找过,但确实因城市建设,暂没有能够置换出的宅基地或自留地供建新房。

〖专家建议〗

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

据公开报道显示,在2011年12月全面完成的四川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全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数量达65231处,与上世纪80年代的第二次文物普查相比增幅近3倍,种类包括古遗址类、古墓葬类、古建筑类、石窟寺及石刻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等,其中51836处不可移动文物为新发现。成都、宜宾两市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最多,均达到6000处以上。

调查显示,在本次调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保存状况较差的达20.04%,差的达5.76%,“重利用,轻保护”现象依然存在。这一现象,在国内较为普遍。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在保护修缮方面,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修缮面临诸多困境。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我国已建立相对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仍有待完善。

有文物保护工作者刊文指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在修缮方面,由于文物年代久远,破损严重,而《文物保护法》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程序、技术、材料等有较高要求,修缮费用高昂,且费用需所有人承担,其修缮积极性并不高。

尽管《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但规定模糊,所有人有无修缮能力如何界定,给予帮助的方式如何,是从资金、技术还是别的方面予以帮助,标准怎样,并不明确。“应当”一词,跟“必须”这种强制的话语相比不具备必要性。

有专家建议,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应当建立完善修缮资金保障与补偿机制,可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设立专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基金;对拥有损毁较为严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又无力修缮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将其产权收归国有,更好地保护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补偿加入《文物保护法》中,明确相关的法律条文。

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实习生 廖炳华 摄影报道

编辑 彭疆

原文地址: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