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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粉丝: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种“民宿”“短租房”发展迅速,很多住宅小区内的民宅也以“民宿”“短租房”等形式对外出租。这些民宿和短租房价格普遍低于酒店,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者的短期住宿需求。
但同时这类产品又存在诸多问题,给城市安全管理带来重大挑战,也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比如居住人员的情况复杂,一些短租房中时有违法案件发生,甚至一些隐匿在住宅小区的短租房成为卖淫嫖娼、吸毒甚至暴恐分子等藏污纳垢之所。
今天,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今日联合公布《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规范“民宿”、“短租房”。新规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本市其他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区域,经营短租房要符合小区管理规约,没有管理规约的,要取得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同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1
根据征求意见稿,短租住房是指利用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今后,经营短租住房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
1、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2、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3、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4、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5、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一般来说,经营短租类住房,很难得到其他业主的认同,因此新的监管对于短租民宿影响很大。
但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教授表示,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经营短租民宿肯定是需要征求相关业主的同意的。
一位短租住房是用于满足旅行者短期住宿需求,住户人员更换频繁,从这个角度讲短租住房性质上与旅馆类似,属于经营场所。居住小区住宅从规划属性来讲,是用于居住生活,如果要用于短租经营,则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不过要注意的是,监管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也就是大家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不包括乡村房屋和城市中的“四合院”。对于“乡村民宿”,北京是鼓励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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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租民宿一般都是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信息。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一系列材料:
1、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2、业主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
5、经营者身份证明;
6、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面材料。
同时,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需要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并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而且要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住宿者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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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监管政策下,原先经营短租、民宿的业主们,可能经济上会受到一些损失,但这是为了保障更多业主的合法权益。
首先,住宅小区的用途是居住,而经营短租、民宿属于旅馆类的服务业,因此在居住小区做这些经营显然是不符合房屋的规划用途。
其次,经营短租和民宿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相关部门经常会接到住宅小区业主的投诉,包括噪音扰民,小区或楼栋经常出入陌生人员等,而即便是小区内的公共部位和共有设施,也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
毕竟,小区里经营短租、民宿的是少部分,因此如果要经营,征求其他业主的同意,不但是必须的,也是保障了其他业主的权益,是少数服从多数。
而且,对于经营短租、民宿的业主而言,加强了监管对于自己来说也是好事。毕竟短暂居住的人员情况复杂,有些甚至可能会在屋内发生违法情况,一旦这样,作为房屋所有者的业主也是要对房屋安全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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