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足球纠纷仲裁,靠法律还是行规?

2021-08-01 星期日

记者程善报道 上一期,本报刊登了《面对讨薪,为何仲裁委“无动于衷”》的文章,独家解密了中国足球处理行业纠纷的最高机构——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仲裁委)在讨薪事件多发的情况下,为何没有“及时出手”。本期,本报采访了仲裁委主任范铭超,就涉及中国职业足球范围,与众多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解读。


2021年上半年,仲裁委完成了121起仲裁案件的结案工作,其中已经裁决但被裁决方迟迟不履约的案件46起。以半年180天来算,仲裁委要占用相当一部分节假日时间,处理业内纠纷,所以,很多案件的审结周期较长,也就不难理解了。

本年度的仲裁案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首当其冲的是合同问题,包括履行以及终止的各种争议和欠薪问题,这类案件占据仲裁案件过半的比例;其次是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追偿问题;第三类则是业余球员与培训机构间就培训协议认定的相关问题。

无论是过去已经审结的,还是目前仍在审理的,争议最多,处理难度最大的,便是俱乐部与球员、教练间的合同纠纷问题,而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原则范围,裁定的主要依据以及裁决标准是否统一,外界普遍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

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前,先了解一下仲裁委的相关背景。

中国足协主席陈戌源曾经发表过职业足球应该带有一些公益性质的言论,遭到了外界的猛烈抨击。不过,足协的仲裁委,却是“公益属性”极强的部门。


整个仲裁委,由10位法律界专业人士组成,全部来自足协以外的单位,其中主任范铭超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仲裁员,曾任国际商会仲裁院亚洲区主任;副主任刘万勇是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任足协纪律委员会委员,2019年起当选仲裁委副主任,去年,他主编了《足球行业法律规范汇编》一书。

常年为足协处理各种纠纷的委员们,没有固定的薪资待遇,唯一的收入就是费尽心力做出一份裁决书后得到的几百元津贴。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证仲裁委主任、委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足协规定,他们都承诺不在仲裁委的任何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无论是否与相应案件存在任何关联。所以,担任仲裁委委员,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额外的或者潜在的业务。

那么,这些执业律师为何不能对他们所裁决的职业足球领域内的各种纠纷收取相应的费用呢?原因在于仲裁委的特殊性。

中国足协本身属于民间社团性质,而仲裁委只是社团的一个部门。尽管起到的作用和其他国家仲裁机构或者专业领域仲裁机构的作用极为相近,但受限于服务范围窄,面对人群有限,非地方政府牵头组建,所以,国家没有赋予仲裁委具有按照仲裁案件金额比例收费的职能,但是,仲裁委又是必须常设且极为重要的一个机构,所以,只能邀请一些热爱足球事业,对足球行业的法律法规熟知的律师“兼职”。

由于每个仲裁委委员都有本职工作,所以,他们只能尽量压缩自己的日常工作时间来处理所有足球领域需要仲裁的案件,包括证据收集、审核资料、确立能否立案及审理等多个环节,同时还要挤出时间进行开庭以及庭后调解等各种琐碎工作。这样一来,一旦案件数量剧增,加上疫情不利于一些仲裁申请及时开庭,这就使得原本已经在仲裁委高速赶工情况下运作的各类案件,显得推进速度不够快,但实际上,也没有办法快不起来。

2021年,疫情继续,有些案件不得不在网上开庭,不过,范铭超表示,网络开庭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因为部分案件需要一些证人独立作证,复杂案件在网上开庭的话,很难保证证人的作证过程是在完全无外界干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所以,这类案件也需要排期,等待线下开庭。



历年来,争议最多的就是合同经济纠纷,尤其是俱乐部与教练员、球员间的合同履行及终止条件认定、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所涉及的经济赔偿。

一般来说,对于俱乐部与教练、球员间签署的工作合同性质的认定,在认定后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仲裁判决遵循的法律法规的效力是否有先后顺序,这些都对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签定的工作合同纠纷,究竟应该适用当地法律还是行业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范铭超介绍说:“中国足协首先是中国政府领导下的民间社团组织,同时又是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因此,职业足球的一切活动必须既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尊重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足协自己制定的行业规则。职业足球领域内的工作合同,限定在行业内规则管辖范畴下,一旦其中一个主体不再是中国足协的会员,中国足协也就不再具有管辖权了。”

“比如俱乐部解散,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所属关系不再属于行业协会管辖范畴了,那么就只能诉诸于其他司法机构进行解决,比如地方法院。在行业内解决纠纷,倾向于尊重行业惯例,但也不能突破所在国的法律。相反,在地方法院解决纠纷,所在国法律的适用往往是刚性的,而行业惯例则会作为参考。”范铭超告诉记者。


由于疫情,很多俱乐部出现了资金困难的窘况,导致大批有合同在身的球员被解约从而失业,有约在身的球员也被欠薪,同时在重新签定工作合同中,因薪酬变动产生纠纷;还有就是已经转会离开原俱乐部的球员,无法索要昔日被拖欠的工资。这些案件,全部需要仲裁委帮助解决。这其中,按照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同已经在现实中终止从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一类是仍旧在合同有效期内,但因重新签定合同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无法达成共识。

根据国际足联及中国足协在《球员身份以及转会管理规定》中相同的部份来看:最大限度保持合同的稳定性是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共同倡导的,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的解除,只能是在合同期限约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但这其中不包括用正当理由提前终止的情况认定。

国际足联特别给予了职业球员除合同中约定的可提前解除的权限外,还可以用总比赛数量少于整个赛季所有比赛数量10%做为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俱乐部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进行。也就是说,职业球员做为劳动者也好,做为被雇佣对象也好,被国际足联视为弱者,一直不断地用各种条款加大保护力度。

“中国职业足球不可能突破中国法律的基本规定,不可能照搬一切。我们原则上秉承着最大限度保持行业平衡,尽量避免在任何一个案件的裁决中,出现谁弱谁有理,或者谁有钱听谁的这种极端情况,不会先入为主地刻意维护某一方的利益,而是希望通过裁决,尽量维持每一个个案的公正裁决。”这是范铭超对于仲裁工作的原则。



对于今年出现的大批球员,尤其是替补和一些不知名预备队球员,被无故解约的情况,如果仅仅从规则上说,只要俱乐部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解约,那么理论上,俱乐部应当支付合同剩余部分的全部薪水,还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说得严重一些,俱乐部简单粗暴,不进行任何协商地与球员单方面解约,这其实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必须禁止,如果纵容这种行为肆意蔓延,对于中国足球青训的打击是不可估量的。因为任何一个家长,如果知道职业俱乐部肆意违约不受限制的话,哪里还敢让孩子进入职业足球范畴?!而且,这种随意终止合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则,同时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和《民法典》范畴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从实际操作来说,对于这种俱乐部面临经济困难而与球员解约的情形,为了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使裁决能够得到顺利、及时的执行,避免出现俱乐部退出中国足坛,仲裁委的裁决无法执行,球员不得不将同一个问题重新诉诸法院,再走一遍司法程序,付出双倍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状况,仲裁委在球员与俱乐部间不断进行协调,希望两方能够理性地回到谈判桌上,各让几步给对方,使得事情得以解决。

“但调解不会无限制地拖延整个争议解决的程序,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会依法及时做出裁决。但我们仍然希望双方能够本着善意参加调解,彼此给予对方一些空间。譬如,在目前大环境不景气,各俱乐部实在无力在短时间内支付巨额薪酬的情况下,或者用更长周期的给付时间来完成对现有合同数额的执行,这在国际足坛类似的案例实践中,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范铭超说。


实际上,职业足球也是一种风险投资,里面有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前几年在足球市场整体倾向于卖方市场(球员市场)的时候,不少球员都获得了不菲的收益;现在因为疫情以及“四大帽”的背景下,又使得整个市场偏向于买方市场(俱乐部市场)了。所以,在外部环境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好自身权益,就要看自己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是否聘请了专业人士,合同的制定是否严谨,都对最终维权结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仲裁委的办案范畴内,裁决的大原则是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国际足联及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定,但具体到每个案例,也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意味着,仲裁委必须秉承绝对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每一个纠纷.

尤其是涉及到经济赔偿方面,每一分钱,对于吃青春饭的球员,尤其是一些不能在网上公开发声讨薪的不知名球员来说,对退役后没有任何特殊谋生技能的他们来说,都特别重要。对于一些动辄就以赔钱就退出的俱乐部而言,仲裁委没有轻易“屈服”,裁决书一经发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执行裁决,个人或者单位都会受到相关的纪律处罚。球员可能会被禁赛,而俱乐部则无法获得下赛季的准入资格。

对于仲裁委而言,单纯地用各种法律法规一刀切地套各个案件最简单,但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敢于去寻找最适用的法规法条,并且为此担负起伸张正义,理性维护公平的责任,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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