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能轻易撤销吗?对吉林撤销2处(4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质疑

2022-06-02 星期四

目录

一、前言

二、事实经过梳理

三、合法性质疑

四、结语




一、前言


2022年5月25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撤销吉林市农业科学院2处(4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的通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人文吉林”微信公众号,这4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照片如下: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院内办公楼


牛马舍之一


牛马舍之二


牛马舍之三


本文试图对案涉的相关事实经过进行梳理,并对该撤销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二、事实经过梳理


2021年8月19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布《经开区拟撤销和新增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公示》,以“建筑年代较早,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为由,新增“吉林市农业科学院牛马舍”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经开区拟撤销和新增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公示》


《经开区文物变更名录》


同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经开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通告》,公布了经开区已登记的18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吉林市农业科学院院址”和“吉林市农业科学院种牛马舍”等。


《关于公布经开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通告》


《经开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2022年5月7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撤销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办公楼、牛马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公示》,内容如下:


       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始建于1908年清光绪年间,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创新与利用、实用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在吉林农业科学院院内有属于我区的2处(4栋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吉林农业科学院办公楼、吉林农业科学院牛马舍。因经开区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吉林市委、市政府对市农业科学院实施异地整体搬迁的意见,专家组现场踏查与讨论后,经开区管委会在1308室召开了专家评审会会议,由于这2处(4栋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在重点项目规划用地核心位置,无法避让,无法留存。经专家组评审讨论核定,一致同意撤销吉林农业科学院院内的2处(4栋建筑)不可移动文物。


       公示起始日期2022年5月7日,公示截止日期2022年5月13日


       意见反馈单位地址:吉林经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工农路1号)联系电话:63505900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


《关于撤销吉林市农业科学院办公楼、牛马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公示》


2022年5月25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撤销吉林市农业科学院2处(4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的通告》,内容如下:


       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整体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号)的相关要求,为了推进吉林市农业科学院整体搬迁工作及吉林化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碳纤维项目工程建设,2022年5月7日,经开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组织7名专家,对吉林市农业科学院院内办公楼、牛马舍等2处(4栋)一般不可移动建筑文物现状进行了实地踏查,就4栋文物建筑是否撤销文物登记召开了专家评审会。由于这4栋文物建筑处于项目规划用地核心位置,无法避让,无法留存,经专家组讨论核定,同意撤销吉林市农业科学院2处(4栋)建筑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与5月7日通过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5月14日公示期结束,未有异议。社会事业管理局提请管委会申请核定,管委会相关领导同意撤销吉林市农业科学院院内办公楼、牛马舍等2处(4栋)一般不可移动建筑文物登记。特此通告。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关于公布撤销吉林市农业科学院2处(4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的通告


三、合法性质疑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作出的上述撤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行政行为,看似程序完备,不仅组织了专家踏勘、评审,还进行了公示,实则缺乏依据,合法性颇值得质疑。


所谓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一种简称。吉林市农业科学院院内办公楼、牛马舍,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登记并公布,属于法定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实是可以被撤销的。2017年2月7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其中对撤销的理由、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上述规定,只有“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才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的意见。而且该规定强调:“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


反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提出的撤销理由:“由于这4栋文物建筑处于项目规划用地核心位置,无法避让,无法留存”。从这一表述分析,吉林撤销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仅仅是因为存在建设矛盾,且在作出撤销决定时,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尚存,并不存在“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情形。


因此,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的通告中并不存在可以让文物被撤销的规定事由,大前提既然错了,后面的踏勘、评审、公示等一系列流程,哪怕形式上做得再漂亮,也毫无意义,最终做出的行政行为也因缺乏依据而合法性存疑。


不可移动文物,之所以不可移动,是因为我们要保护的不仅仅是它的本体,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的环境都是其价值的组成部分,一旦移动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了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原则”。退一万步说,即便存在建设冲突无法原址保护,那也还可以退而求其次,迁移异地保护,怎么能直接撤销呢?


四、结语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其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历史文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吉林仅仅以存在建设冲突为由,就直接撤销2处(4栋)不可移动文物,合法性令人质疑,也给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此例若开,后患无穷。建议吉林当地政府部门怀着对历史文化的高度敬畏之心,重新审视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动予以纠正。同时也呼吁其上级文物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本案的负外部性,及时进行干预,指导当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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