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前,李某某在一个196人的微信群里发了一句提醒,话是这么说的:
“打完疫苗不能直接做核酸,否则就是阳性;核酸后打疫苗不影响;切记切记!!!”
李某某发完之后,公安找上门了。原因是他散布了谣言,私自发布虚假信息,违法。
还没完。处罚之后,陕西咸阳彬州警方让李某某一手举着按了手印的认罪书,一手举着微信群“谣言”的截屏拍了照,然后给到了咸阳公安官方微博,以典型案例的方式警示世人。
然而,官方通报挂出来后,翻车了。
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李某某的“谣言”哪里是什么虚假信息,明明就是科学常识啊!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在2021年9月下发了《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二版)》,其中明确提出:
“被采样人员采样前48小时不能接种新冠疫苗。”
国家卫健委官方公号今年1月16日也曾公开发出提醒: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需要48小时后方可进行核酸检测,避免体内有未降解的新冠病毒疫苗株核酸片段,可能导致检测阳性结果。”
不仅如此,甘肃省疾控中心、广东省疾控中心、深圳市疾控中心、浙江湖州疾控中心等多地疾控机构本月在网上同样发布了类似提醒: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如果需要进行核酸检测,需要在离开接种单位48小时之后方可采样。”
再看李某某发在群里的谣言:“打完疫苗不能直接做核酸,否则就是阳性;核酸后打疫苗不影响;切记切记!!!”这显然是一个科普提醒,虽然表述没有国家部委和相关单位那么严谨,但决计和谣言、虚假信息扯不上半毛钱关系。
网友怒了:提个醒也是谣言,还要拍照示众,这不是“欲加之罪”吗?
众怒之下,1月19号,彬州市公安局发出情况通报,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向李某某赔礼道歉、退还罚款。
1月17号认定谣言、处罚、拍照;1月18号对外通报;1月19号收回通报……当地警方效率很高,翻手覆手一夜间。
当然,在习惯了“坏事变好事”的人看来,警方知错就改,能迅速纠错,是应该点赞的。但我还是有几个问题很好奇:
其一,把常识当谣言,到底是谁认定的,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是习惯了“看啥都像谣言”,还是不懂常识或不屑于花几分钟去了解一下常识?我们的执法能力有这么低吗?
其二,李某某“认罪”后,如果不是“咸阳公安”官微同样无知,以显示工作成果的方式发出来“示众”引发舆论关注,他还有翻案的机会吗?为何如此明显且荒唐的“违法”依然要等引爆舆论才能发现错误,进而完成纠错?地方上的灯下到底有多黑?
我们不得不想:如果咸阳官方微博没有公布这起案件,是不是李某某就会一辈子背着这个行政处罚?
其三,从逻辑上看,既然李某某能够懂得这个常识并发进群里,且警方通报中未有追溯其转发源头,证明他一定是看过相关知识或官方报道。那么,我好奇的是,警察叔叔是如何让一个正常人否定自己获取的正经信息而在认罪书上按下手印的?
可怕的是,陕西此前报道称,社会面删除涉疫有害信息188条,落地查人70人。我禁不住要“恶意猜测”一下:这70人的188条全都是涉疫谣言吗,这些人里有没有和李某某遭遇类似的人呢?如果有,他们的案谁翻?
其四,如果咸阳公安的通报没有被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处理李某某成了尽人皆知的事实,意味着李某某的言论就是谣言,也就意味着注射完疫苗是可以马上去做核酸的,那一旦出了“阳性”,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的误判、误动,这样的恐慌是“谣言”制造的还是警方引发的呢?
李某某案,警方通报中表示要启动问责程序,我不知道最终会处理谁以及怎样处理,不过既然李某某“错了”可以手举罪状被拍照、示众,那官员错了是不是也可以来一张?那就亮亮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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