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占地纠纷背后:两农民从被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到无罪

2021-10-12 星期二

10月11日上午,河南省中牟县瓦坡村赵刘枝收到了再审被判无罪的消息。

在11日收到再审改判无罪的判决书前,从2015年起,此案经过三次一审,其中两次被发回重审,三份判决书均判赵刘枝和她的邻居程相奎有罪。不过,在证据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罪名由敲诈勒索变为寻衅滋事,刑期也由被判刑变为免予刑事处罚。

赵刘枝的儿子马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他的母亲以及家人始终坚信两人无罪,今日拿到判决书后,准备向相关办案人员追责。

↑赵刘枝得知改判无罪后情绪激动。

程相奎的儿子程先生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的父亲此前被判有罪,对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伤,至于今后的打算,家人们需要先商量一下。

占地纠纷:得到补偿款一年后被刑拘

赵刘枝1954年出生,程相奎1959年出生,他们都是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的邻居,赵刘枝被抓时已年过六旬。

据一审、二审判决材料显示,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一工程施工项目部在中牟县瓦坡村建设高压塔,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了赵刘枝、程相奎两家共0.27亩土地。按照赔偿标准,两人应得永久占地补偿款共计约1万元,但二人认为赔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公墓地,赔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有辐射易患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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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后该项目部为保证顺利施工,经二人所在村干部协调,承诺塔基竣工后分别支付二人6万元、5万元,二人得到承诺后不再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至工程结束。2014年1月26日,狼城岗镇人民政府支付两家的补偿款共计约1万元。此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向两家转账6万元、5万元,该公司的资金集中申请表中记载,支付用途为补偿款。

马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两家人得到钱款后,过了一年,因为机西高速(现更名安罗高速)修建要占用瓦坡村的土地,“镇里给出的补偿标准比较少,村民则希望按照我家和邻居家的补偿标准补偿,镇里没有满足。”

2015年4月10日,赵刘枝和程相奎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5月,两人被逮捕。马先生还称,他的母亲和邻居被抓后,其他村民受此影响,占地补偿的相关事宜也很快谈了下来。

罪名由敲诈勒索变更为寻衅滋事

2015年12月,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赵刘枝和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法院认为,赵刘枝和程相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公司分别支付两人6万元、5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最,且数额巨大,判处赵刘枝、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处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和三年,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赃款。

此后,两人均认为自己无罪,并分别上诉。2016年9月7日,郑州中院认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裁决撤销上述判决,发回中牟县法院重新审理。2017年11月24日,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工组人员刘小伟出具谅解书,对二人表示谅解,并不再要求二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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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法院重新审理判处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法院再审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判处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两人仍不服判决,又分别提起上诉。2018年2月28日,郑州中院再次将案件发回中牟县法院重审。经赵刘枝、程相奎向郑州中院申请异地审理后,改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判此案。

2020年4月17日,新郑法院审理时认为,二人因施工项目占用他们的土地,以补偿标准过低、劳动会得病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强行索要施工单位财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由于二人系初犯,且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作出赵刘枝、程相奎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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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判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两人再次分别上诉。2020年7月2日,郑州中院维持新郑法院作出的判决。赵刘枝、程相奎提出申诉,同年10月,郑州中院驳回申诉。赵刘枝便向河南高院申诉。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认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郑州中院再审。

再审改判无罪:情节显著轻微

郑州中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该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确认的证据事实有,赵刘枝曾在侦查机关供述,她和程相奎两家都嫌占地款太少,北堤村的一个塔都赔了14万元,东吴移民村的一个塔基赔了50多万。北堤村证人张瑞曾证实,一条高压塔要搭建在她家的鱼塘上,她获赔11万元后工人才开始施工。

证人刘小伟曾证实,他是工地负责协调的,赵刘枝、程相奎阻挠他们施工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或威胁性言语。他俩都是本地人,到现场说不让干了,工人就不干了。

郑州中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对涉案工程的工期造成严重影响,而补偿款数额则是经由村干部协商达成协议,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履行协议向赵刘枝、程相奎支付的钱款,赵刘枝、程相奎提出的该数额有邻村赔偿标准作为参照,并非毫无依据。

↑郑州中院再审认为,赵刘枝、程相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法院还认为,本案的报案人刘小伟只是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项目协调部主任,身份是证人,现无证据佐证其得到授权,可以代表公司主张相关权益,而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截至目前也未以“受害单位”名义主动出具任何的利益受损证明,即本案并无受害人。

法院指出,寻衅滋事一般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本案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本质特征;从获取财物的过程看,赔偿款是协商所得,两人主要是到现场要求工人停止施工,手段并不激烈,公司被迫支付的特征不明显,法益并无明显受损。

法院还指出,赵刘枝、程相奎采用阻挠施工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不当,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综合来看,赵刘枝、程相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021年10月8日,郑州中院再审撤销了郑州中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和新郑法院的刑事判决,改判赵刘枝、程相奎无罪。11日,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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