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申报令如何保护弱势方?

2023-01-25 星期三

▲ (农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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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妻子从家里整理出各种线索,才拼凑出一个完整的丈夫: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年薪约三百万,金融投资有时“15天赚两三百万”。


  • 除了车子、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债权、公司股权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外,近些年还出现了比特币、以太币、数字藏品等新的财产形式,种类、数量和价值体现出多元化趋势。


  • 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专家们曾提出参考广州市夫妻互查制度的做法,“只是提交审议后,最终选择了更为柔和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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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苏有鹏
南方周末实习生 庄泽铃
责任编辑|吴筱羽


一段十年的婚姻宣告终结,律师张荆和团队代表妻子一方,向法院申请了近50份财产调查令。

在过去十年的共同生活中,这位全职太太眼中的丈夫是一名普通工薪阶层,两人借钱、贷款买了第一套房,一点点还贷,转手后又为第二套房付首付,继续还房贷。离婚时,妻子从家里整理出各种线索,才拼凑出一个完整的丈夫: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年薪约三百万,金融投资有时“15天赚两三百万”。

结婚第一年开始,丈夫就用多种方式转移资产,放到亲戚名下,分散到多个城市、国家,“像松鼠藏松果”。

张荆是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2022年接手该案时,她就碰上棘手问题:如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据《法治日报》报道,2015年一项针对26028人的调查显示,72.5%的人表示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律实践一直在探索应对这个难题。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效后,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下称“申报令”),要求夫妻双方如实申报全部共同财产,未如实申报的,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随后,上海、温州、南昌等地法院,也纷纷发出申报令。

相关探索在更早之前就开始了,首次离婚财产申报出现在2012年。2016年全国家事审判改革之后,一批地方试点法院也曾试图推出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但这些尝试均不具有强制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长期饱受争议,申报令究竟能有多大帮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忆南曾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组成员,她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申报制度能否真正落实,充分保证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还有赖于具体详细的后续配套措施”。

1

“女方更容易利益受损”


2023年1月3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发出了江西省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此前,该院立案庭负责人胡文龙已经审理过近三百起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据他的观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在于确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如何分割。而这些矛盾在举证期间,会表现得尤为突出。

按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没有特殊约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小组特聘专家、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蕾介绍,除了车子、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债权、公司股权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外,近些年还出现了比特币、以太币、数字藏品等新的财产形式,种类、数量和价值体现出多元化趋势,“找寻难度往往非常大”。

按照胡文龙的经验,法官们还常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衡量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或婚后一方父母资助但没有明确表示给予哪方的财产,以及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困难的是,“有时这些财产还涉及到增值问题,还需要查明原先购置的金额多少,分割时的市场价值等等”。

另外,如前述十年婚姻终结的例子,还存在隐匿财产的可能性。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女方更容易利益受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对重庆某县法院2011-2013年审结的61件离婚案件进行的随机抽样的考察显示,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多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义务或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案件,大约是女方的两倍。

张荆代理过一个女方因婚内财产不透明起诉男方的离婚案件。婚后,女方完全不掌握男方的收入情况,男方也从未让女方见过自己的父母和朋友,甚至没有举行婚礼仪式。后来张荆等人发现,男方还将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存放在了与前妻所生孩子的账户上。“如果熟悉男方周围的人际关系,女方就能知道男方的收入。”

一个现实难题是,想要查明对方所隐藏的财产,往往需要提供银行账户、股票账号、房产具体坐落等基本资料,才能申请法院部门介入调查。然而,对于不掌握财产真实状况的一方而言,基本上难以操作。

为了调查出那位在上市公司任职丈夫的财产情况,张荆和团队连同外地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近50份调查令,但“不是每个银行都认这个令”,他们只能申请法院介入调查。“强势一些的法官能做到的,就是在法庭上质问,你必须要如实陈述,否则调查出来会按规定处罚你。”但实际上,张荆也知道,法官手头案件太多,没有精力调查清楚。

“目前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问贡献大小和来源。法官大多数时候遵循的是财产均分原则,适当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和子女。”高蕾的经验是,“这时只能在已查明的财产内分割”。遇到着急离婚的,可能会选择息事宁人,放弃某方面的财产。

换言之,在前述十年婚姻结束的案例中,如果共同财产无法查明,原本能分到上千万的妻子,最后只能分得不到100万。而这对夫妻的第二套房,甚至还没还完房贷。

2

“基层法官的痛点”


新妇保法实施后,申报令受到广泛关注,参与修订该法的高蕾对此颇感意外。尤其是,“最先响应的是基层法院系统”。

尽管共同财产分割常年是离婚案中的焦点,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过程中,这并非排名靠前的修订亮点,排在前列的是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以及社会保障权益的完善。

南方周末记者联系了衡阳县法院,但对方称“近期的一些采访已经给法官造成困扰”,婉拒采访。

申报令的出台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有关,第67条第二款提到,“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高蕾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法官的痛点”。此前,耗时耗力又缺乏强制力的调查取证工作,曾是不少法官面临的巨大难题。夫妻一方怀疑另一方未如实申报或隐藏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和律师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但在实践中,即便律师持法院的财产调查令到相关单位取证,“大多数商业银行等机构也常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律师持调查令的调查,仅接受法官调查”。压力又落到了法官头上。

以胡文龙为例,一年五六百件案子、一天几个案件开庭审理已成常态。

一旦需要法官去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往往只能通过大数据联网系统追溯到部分历史明细。据胡文龙介绍,在举证期限内,还需要到不动产中心、银行、车管所、公积金中心、社保局、市场监管局等多地线下取证,涉及股权增值、房产增值、知识产权价值等问题,甚至要跑数十家单位机构。假如出现相关部门不配合取证、婚姻早期就发生财产转移等情况,最终很大可能还是“有赖于双方是否如实陈述”。

申报令的出台让调查工作可以不从零开始。由于申报令还涉及少分甚至净身出户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通过让大多数人从自愿申报到强制申报,倒逼当事人诚信诉讼”。

在涉及夫妻双方财产查明的实践上,此前一些地方还出台过互查制度。2010年,广州市在《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中就曾规定,夫妻一方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兼联络部部长李蔼君曾提案,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民有权查询自己个人名下的财产及配偶名下财产。

不过,类似的探索也引起人们对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担忧,以及占有财产一方的反对。

一位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的专家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专家们曾提出参考广州市夫妻互查制度的做法,“只是提交审议后,最终选择了更为柔和的申报制度”。

3

“要不要把步子迈得再大一些?”


哪怕是申报令本身,也并非全新的举措。早在2012年1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就首次采用了离婚财产申报。

据《中山日报》报道,双方当事人需填写一份财产申报表,内容包括不动产、价值较大的动产、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投资企业情况等,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申报材料上声明申报结果属实,日后发现并查明其有任何瞒报或少报财产,可能将承担对该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

时任该院院长罗嘉浩曾对媒体表示,财产申报制度是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体现。

到了2016年,最高法开始在一百多家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试点范围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山东武城法院、浙江温州中院、广东江门江海法院、山东青岛中院、深圳中院等,先后推出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或工作指引。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曾出台《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其中也提到“不分”和“少分”。该院法官胡震宇介绍,由于此前没有强制申报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司法裁量时,法官通常不会对未如实全面申报的当事人直接不分或少分财产,很多当事人还是抱有侥幸心理。

在该机制下,部分当事人总会怀疑对方是否少报或瞒报,“一旦怀疑,就要找律师和法官核实”,同样增加了诉讼成本。

但是,在2022年11月的一次鹿城区法院内部学习会上,法官们注意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已经把申报视为一项法定义务。该院法官在商议后决定,将以往推出的告知书修订为申报令。

“告知书”和“申报令”有何不同?胡震宇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告知书”缺乏制度刚性约束的语气,而“申报令”能够很好弥补这一点。

在张荆看来,更重要的区别在于,以往是法院先告知,当事人再自主选择申报与否。而现在,法院的权力变成了“当事人义务在先”。

发出申报令之前,胡震宇和其他法官不止一次考虑过,“要不要把步子迈得再大一些?”

以往,未如实申报主要包括瞒报、漏报等行为,对于案件当事人不申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行为,即便存在主观故意,法院一般也只能视为当事人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

在制定申报令的过程中,法官们想过,是否可以把“未如实申报的范围扩大”,把不申报、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行为也纳入其中,“一旦当事人出现这两种行为且存在主观隐藏的想法,法院就可以直接依法处置其财产”。在胡震宇看来,这将体现“法律理念的转变”,起到更大的强制性效果。

向温州市中级法院请示后,对方表示支持,“未如实申报的范围定得稍微广一些,有助于防止制度性的漏洞”。这一决定最终通过。

对照参考其他地方申报令后,2023年1月3日,鹿城区法院发出浙江省首份财产申报令。

4

技术性问题


如何避免申报令变成无法落实的“软制度”?前述参与修订工作的法律专家透露,专家内部对其“是否具有真正的强制力”也提出过担忧。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离婚案件原、被告书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也已实行多年,然而在法律实务层面,当事人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或债权债务的情况仍时常发生。”马忆南表示,若无配套的具体实施措施,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

至于申报的真实性如何确保,高蕾透露,申报令发出后,一些法律界人士曾举行相关讨论沙龙,“大家对该问题也格外关注”。

胡震宇认为,“一方遗漏部分财产未申报,且有经常操作该财产的痕迹,如果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法官就可以视为可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隐瞒。”如果难以判断,“还可以通过社会观察团和百姓评议团,参考大众的心理认知和意见,作出裁判”。

此外,还存在更为技术性的问题,例如,婚姻中途转移走的财产是否该被视为共同财产?在张荆调查那位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丈夫的资产情况时,由于双方结婚十年,且这位丈夫一直都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依照惯例,法院一般从离婚起诉之日起倒推查询,但由于涉及到的财产明细和时间成本巨大,最后可能只能查到两年前的财产,而前八年转移出去的财产,就能够成功规避调查”。

也有观点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特性有关。张荆认为,“这是一部针对保护女性的倡导性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那么细,跟应用型的法律还是有差别。”申报令在实质上没有太大的突破,但让弱势一方的权益保障,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个制度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措施保障?

马忆南举例,能否充分保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否确保法官可以借助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准确核实财产申报范围,以及夫妻一方违反如实申报义务将面临何种处罚措施,比如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比例是多少、是否能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等,“这些配套措施有的已经存在,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衔接,有的需要最高法和省级法院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统一标准”。

马忆南透露,最高法正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可能会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

至于那起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离婚诉讼,最后的结局是,由于历史明细难以查询,女方只能选择撤诉,并到税务部门举报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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