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爹的核定征收

2022-01-05 星期三

 

一、总局一脚急刹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宣布从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转让权益性投资不得再核定征收。

 

这份文件公布到生效衔接得太紧,是针对核定征收的一脚急刹。上一篇(请参考:中国的税收洼地为什么能够存在?)说过,国家审计署督战围剿税收洼地,国家税务总局年底要过关。急刹是情非得已

 

本来税局征收所得税要确定所得额,正常情况下要查账。但是有些良民没有账,有些刁民有两套账,还有些刁民有账拒不提供怎么办?针对以上情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可见,核定征收本是一种必要的征管手段。如果情况需要,这种手段用在独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转让股权”)环节,本来也是正常操作。但是洼地税局滥用这种手段,通过有意压低核定利润率向转让方放水,挖外地税局墙脚,将这一征管手段变成了税务黑洞,因此总局被迫限制它的使用范围,这就是41号公告的起因。


核定征收本来就是一件对抗避税的利器,因此大幅度限制使用的决心也不好下。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稽查、政策解答等形式,力图规范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行为 ,但是最终招致各种反弹无疾而终。这次国家审计署督战,既是压力,也是个尚方宝剑。总局心一横,这一脚重重地踩下去了。

 

二、总局一声叹息

 

核定征收这件武器很单纯,复杂的是人。洼地税局跟亲爹国家税务总局不一条心,认地方政府做养父(请参考:中国的税收洼地为什么能够存在?),然后掉转枪口对付亲爹,挖亲兄弟的墙脚,向避税行为放水。

 


假设甲乙两位个人股东在A市出资设立了一家公司,那么两人在该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是每股1元,后来公司要被某个大公司收购了,假设收购价每股20元。如果是个人直接转让股权,每股收入20元,成本1元,印花税之类的忽略不计,财产转让所得是19元,也就是说,实际利润率是19/20=95%。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要在A市缴纳个人所得税3.8元。

 

这时候,税收洼地的招商代理找到甲乙二人说,持股平台了解一下?平台核定征收,税负率你 你要多低有多低。两人一听,有这种好事啊。于是在这个洼地成立了一间有限合伙企业丙,然后将二人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了这间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丙就成了持股平台。

 

税收洼地只做临门一脚,成立持股平台时甲乙二人的股权往往往已经升值,这个转让环节股权,甲乙二人要交税啊,不交税A市税务局不答应。但是左手倒右手,价格自己定。定价越高纳税越多。甲乙二人会找A市税局说,按成本价每股1元转让成不成?A市税局会说,不可以,然后拿出了(四)《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67号文第十二条说,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公司净资产视为明显偏低。第十一条说,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四条说,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这里说的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不同于洼地的核定所得,不在41号文件的禁止之列。假设A市主管税务机关同意采用净资产核定法,且当时公司账上净资产是5元,那么转让环节二人每股应纳税所得为4元(=5元收入-1元成本),适用20%税率要交税0.8元。

 

左手倒右手还要交税,二人心疼犹豫。洼地的招商代理会说,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现在交0.8元,未来少交好几倍。

 

交完税后股权过户到持股平台。然后假设很快就发生收购了,这时候甲乙二人通过持股平台丙取得收入每股20元。报税时,在招商机构的指导下,二人不提供准确的成本资料,洼地税局心领神会地说你不提供资料我只能核定征收了,就核定你的利润率为10%吧(本例中真实的利润率是95%)。这样,你的应税所得就是2元(=股权转让收入20元X核定利润率10%),按5%-35%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甲乙二人每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0.7元(为简化计,不考虑累进税率,按35%的比例税率测算)。

 

甲乙二人交完税后发现,加上原来在A市缴纳的0.8元,每股共交税1.5元,比原先测算的3.8元。少了2.3元。然后感慨说这就是传说中的税务筹划啊,我也会了。

 

总局了解到洼地税局这波操作之后,会长叹一声“坑爹啊!”。甲乙二人通过持股平台丙持有的公司股权,投资成本是5元,这是明摆着的。洼地税局想查成本,翻开持股平台的账本就知道了。持股平台说没有账,你就信,然后就核定征收,还把核定利润率定得这么低。你这不是放水是什么?你收了0.7元的税,A市损失了3元的税,你这不是挖墙脚是什么?

 

三、持股平台一声叹息

 

总局一脚急刹,车上一大片乘客东倒西歪。乘客也委屈啊。都是从洼地税局手里买票上车的。司机和售票员闹矛盾我们遭殃啊!

 

41号公告第二条说,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第三条说,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查账征收,每股5元的成本,20元的收入,清清楚楚。甲乙二人在被收购环节的所得是每股15元,如果不考虑累进税率,按35%的比例税率测算,每股应纳税5.25元。再加上当初设立持股平台时在A市已经缴纳的0.8元,每股合计纳税6.05元,如果当初不来洼地现在总共只要交3.8元,如今反而多出了2.25元。二人会仰天长叹,坑爹啊!

 


甲乙二人找到洼地招商部门说,当初你们拍着胸脯保证过节税,现在反而要多交税,有这么做事的吗?算了,节税我们也不奢望了,能不能按20%交啊?招商部门说,这个要找税局,我们说了不算。又找到洼地税局,洼地税局会说,当初为了享受核定征收,持股平台的所得特意定性为经营所得,经营所得税率就是35%,我们自己打自己嘴巴这不合适吧?要不你们赶紧拆合伙,把股权还原到个人,避开35%的税率,回到20%的税率?


如果收购方催的紧,来不及就不用说了。如果还来得及,那就拆合伙,把股权从持股平台丙转回给甲乙二人吧。因为洼地现在变成了高地,适用35%的税率,因此转让价格高出合伙企业持股成本也(每股5元的部分都要承担高税负。甲乙二人会找洼地税局商量,能否就按每股5元转让,以避免在洼地纳税。洼地税局也为难。地方家也没有余粮啊,洼地政府也不能坐吃山空啊,一点税都不交也说不过去啊,有总局盯着我们不敢继续放水啊!能不能按公司上月的账面净资产定价,多少实现一点增值,多少交点税啊?

甲乙二人说,凭啥啊?你们是不是成心的?我们一进来你们就关门打狗,啊不对,关门放狗,连个过渡期也不给?

 

洼地税局会说,这个是总局定的,我们没有办法啊。41号公告没有倒追以前我们就烧高香了。哪敢提过渡期?

 

有道是:税收洼地,好景不长;核定征收,坑爹坑娘。

 

四、上车容易下车难

 

2022年上班第一周,有些税务师同行电话已经被打爆。这时候有个自动语音应答就很给力。

 

问题一:这阵风啥时候过去啊?请按1;

问题二:股权转让今后还会有核定征收吗?请按2;

问题三:啥地方还有洼地啊?请按3;

问题四:洼地变高地了,今后怎么办?请按4。

 

建议事先录好,自动应答如下:

 

针对问题一: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这阵风不会过去,只会越刮越猛烈,要准备与它共处。

针对问题二:核定征收以后还会有的,但不是你想要的那种。

 

首先,税局并不反对核定。核定收入也是核定,67文中就鼓励采用,因为它有利于征管。41号公告中所谓采取查账方式,只是不让核定利润率而已。而且也不是跟核定利润率过不去,如果有些交易就是没有成本数据,如何处理?总不能为此就不征税吧?也不该一律确认成本为零吧?总得用一定的办法来合理推断吧?说到底,核定利润率在特定情况下总局会允许的,前提是有利于征管。总局反对的是洼地大规模的放水式核定,反对有意压低核定利润率。

 

针对问题三:洼地也许还有,但是靠谱的洼地没有了。

针对问题四:夜长梦多,建议迅速撤离。上车容易下车难,请咨询专业人士。今后股权税务筹划要趁早,专业的事情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来做。


关于作者:Patrick Zhao,专注国际税务30年,曾任职税局、“四大”和外企,现专职从事国际税务咨询,服务过近百家知名客户,著有《“走出去”企业税务指南》。可通过以下图片中的信息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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