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反垄断法规征求意见,包含哪些新增内容?

2022-06-28 星期二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将从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贯彻落实新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垄断协议制度的配套部门规章,2022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6部反垄断法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这6部法规是:《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此次反垄断法共进行了36处修改,针对反垄断法第二章“垄断协议”部分的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并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此外,上述规定新增了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

新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其纵向协议问题将不予禁止。这意味着,给纵向协议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对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本规定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实际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实际的竞争者是指活跃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经营者。潜在的竞争者是指具备在一定时期内进入相关市场竞争的计划和可行性的经营者。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在“经营者集中”方面,此次《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修改22条,增加12条,删除1条,修订后共76条。其中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针对适用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三种情形,制定了启动条件、恢复条件和适用程序等细则。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执法力度,定期评估审查效果。同时,丰富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种类,将数据剥离纳入结构性条件,将保持独立、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纳入行为性条件。

此外,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为了规制某些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达成行政垄断的情况,新反垄断法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部分新增了“滥用行政权力与特定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完善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行为、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等规定,新增了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违法主体。”

对此,《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进行同步调整,并结合执法实践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方式予以进一步细化。

对于执法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结合反垄断法的修订情况,新增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

此外,新反垄断法引入了执法约谈制度。《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实提升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

原文地址: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