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河沉尸案二审:家属“划船实验”被当庭播放,“狱侦耳目”首次出庭

2021-09-01 星期三

记者/李佳楠

编辑/石爱华


2017年11月1日,两位被告从桥边下河收鱼网


2021年8月26日上午,“沂河沉尸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
 
四年来,这起没有了结的案件让涉事双方的家庭始终困于其中。一边是年迈的父亲盼着案子早日结束,为儿子的惨死讨个公道;一边是盛年的儿女不能接受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父亲被判死刑,竭力要还父亲一个清白。

8月26日上午,案件在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
 
“为儿讨公道”与“还父亲清白”

这是一起发生于2017年11月1日的旧案。事发当晚,50岁的苏庆春在沂南县榆林村的河边小屋附近遇害,后被沉尸沂河。邻村两位年近7旬的老人苏纪峰、苏晓峰因当晚在附近打鱼,成为重点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两人做出了有罪供述,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
 
2018 年12月21日和2019年5月30日,该案一审在沂南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两位嫌疑人当庭翻供,称事发当晚没有见过死者,遭刑讯逼供被迫认罪。2019年8月30日,二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2021年8月26日上午,沂河沉尸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
 
开庭当天早上6点多,苏庆春的父亲、妻子、儿子和女婿从家里出发,赶来开庭。受旁听名额限制,苏庆春的父亲最终没能进入法庭。
 
参加庭审的还有被告苏纪峰和苏晓峰的孩子,他们在旁听室通过视频直播观看了庭审。上午9点左右,苏纪峰和苏晓峰带着手铐脚镣进入法庭,由于两人穿着防护服、戴着口罩,庭外的孩子只能通过身高分辨哪个是自己的父亲。苏晓峰个子矮一些,进入庭审时,他双脚拖着地面小步挪动,这让旁听室里的女儿担心起他的身体。苏纪峰的儿子也发现,父亲的声音比上次开庭时沙哑了很多。
 
庭审第一天,苏晓峰和苏纪峰先后陈述上诉理由,讲述了自己遭遇刑讯逼供的情形,控辩双方分别对二人进行发问。当苏晓峰讲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的时候,观看直播的女儿哭了起来。
 
苏晓峰女儿记得,一审时,父亲一说起刑讯逼供的遭遇就会被法官打断,相比之下,两位老人在这次二审中有了更充足的时间来述说,这让她看到了案子的转机。
 
法庭外,死者苏庆春79岁的父亲只能枯坐着等消息,老人说,自从儿子遇害后,他满脑子都是案子,自己身体也不太好。想到案件四年仍没有结果,老人埋头哭了起来。
 
苏庆春的父亲介绍,儿子遇害后家里没了顶梁柱,日子也过得艰难。现在,家人已经不在事发水域继续打鱼,儿媳在家务农为生。

苏庆春父亲回忆,他和儿子原本与苏纪峰相熟,最初,他没有怀疑过凶手会是苏纪峰。但自从看到苏纪峰的招供录像后,他就认定凶手是苏纪峰和苏晓峰了,“他们在公安局都承认了,怎么找的石头、怎么栓的绳子,都招了。”老人回忆,儿子失踪之初,苏纪峰还曾主动到家里帮忙打捞,现在看来,老人觉得对方就是为了“打探消息”。但苏纪峰在庭审中提到,当时帮忙打捞遗体完全是出于同情。
 
庭审六天以来,苏庆春的家属在法庭内外一直保持着沉默和平静。双方家属在庭外碰面时,没有言语交流,等待开庭时,他们还会有意保持距离。
 
四年来,因为案件始终没有落定,三个当事家庭都无法从沉尸案的影响里走出来。苏纪峰的儿子苏明双回忆,父亲深夜被抓走时,母亲受到了惊吓,一年多后就去世了,因为担心父亲想不开,他们至今没把母亲过世的噩耗告诉苏纪峰。
 

2021年8月,苏明双在做划船实验


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双方实验结论相反

 

法院一审判决书对事发经过的调查显示,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苏纪峰、苏晓峰划船在沂南县葛沟大桥北侧沂河水域内下网捕鱼。19时40分许,二人晚饭后返回河边划船去收网。因捕鱼数量少,二人到苏庆春的网箱内捞鱼,被发现后遭苏庆春辱骂,二人便商量教训苏庆春。之后,苏晓峰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其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随后,二人将苏庆春尸体与一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之后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小铁船上的鱼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并将船掀翻。


2017年11月14日,苏庆春的遗体浮出水面被亲属找到。路面监控显示,苏纪峰和苏晓峰于当日19时40分通过葛沟大桥西侧桥头来到河边,两人21时55分离开,其间一共停留2小时15分钟。另一个河面监控视频显示,期间有“灯光”在河面活动,但由于视频模画面糊不清,很难看清具体情况。

 

苏明双说,事发前,父亲隔三差五去打鱼,每次收网都差不多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苏明双称自己有过下河打鱼的经验,他始终觉得,两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没有能力在两个小时内完成收网、杀人、抛尸。苏明双介绍,父亲曾是乡镇医院的医务人员,退休后有五六千元的工资,堂伯苏晓峰在家里种地,打鱼只是两人的爱好,打鱼的速度都较慢。
 
一审开庭前,苏明双和律师都曾要求通过实验还原作案过程,均未得到回应。此次二审,苏明双及检方都提供了模拟实验视频,但双方的结论截然不同。
 

2020年3月,苏明双第一次做了事发过程的模拟实验,想要证明两位老人供述的作案过程在现实中不可能完成。在白天且网中无鱼的情况下,苏明双多次尝试收起鱼网,从找到浮标到收起一副鱼网,用时最短的一次也要12分钟。苏明双记得事发当晚有大雾,他认为,在视野受限的情况下,两位老人找浮标需要更多时间。一审开庭时,他听见父亲说案发当天带了9副网,有一两副没下。他认为,即使只下了7副网,两位老人在白天都不可能两小时内完成收网、杀人、沉尸的过程,“更别提晚上了”,苏明双认为,凭借试验结果可以推测出,两人只是收网就要花费100多分钟的时间。

 
此外,苏明双和律师也一直认为,两位老人无法在自己的船上将死者的铁船掀翻。他们找来两艘与出事船大小相同的船只进行实验,按照判决书认定的作案过程,站在木船一侧一起用力掀铁皮船,铁皮船只是稍微翘起时,他们所站的木船就已经到了接近倾覆的程度。

苏庆春生前居住的河边小屋如今已是一片废墟,周庆春遇害后,被捆上图中的空心砖沉入沂河
 
此次二审中,控辩双方对两位老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能否沉船的焦点问题再次产生分歧。事发当天下午两位老人去河里下网,葛沟大桥西侧十字路口处的监控视频显示,15时15分左右,两位老人骑车到达葛沟大桥西侧桥头附近,16时59分骑车返程,期间停留一个小时四十多分钟。律师告诉记者,此次二审中苏纪峰当庭表示,事发那天他下了9副网,收网的时间比下网长。此外,苏纪峰说,苏晓峰那天是第二次划船,船在水里乱转,跑得很慢。
 
辩护律师因此认为,两位老人在收网后没有作案时间。但检方认为,根据视频和老人划船的移动轨迹,老人骑车过桥和划船都平稳、快速。
 
庭审第四日上午,辩护律师冯延强将家属2021年8月份第二次实验的视频作为证据提交,并当庭播放,以证明案发当晚,两人收网后,苏纪峰、苏晓峰不可能完成杀人沉尸等一系列的过程。视频显示,实验路线按照案发现场示意图进行,试验者驾驶一艘木船,拖着一艘躺有一人的铁船,从死者苏庆春所住小屋北侧行进300米到尸体浮起位置,用时9分20秒;再拖着铁船向上游行进370米到沉船打捞处,用时10分钟;返回看尸体是否浮起,需要10分钟;再返回葛沟大桥附近停船处需要10分钟;划完全程需要40分钟。

冯延强律师表示,事发当天监控记录显示,两人晚上收网时的停留时间仅比白天下网时的停留时间长29分钟,实际中,收网比下网更耗时间,即使假设两者用时相等,通过实验可以证明,省去双方对骂、搬砖、沉尸、沉船等过程不算,29分钟的时间按照案发现场示意图甚至无法完成划行完全程。
 

苏明双在一段视频中对该实验进行说明称,整个实验时间不包括上岸找空心砖、捆绑沉尸、沉船的过程,沉尸、沉船的过程实际中无法还原,没能进行。


被羁押四年的苏纪峰看到实验视频中的儿子,大哭了起来,情绪激动,法官一度宣布休庭。

 

针对苏明双提供的实验视频,代表检方出庭的检察员提出意见,称该视频应该是侦查实验,主体不合适;检察员还提到,实验中的木船漏水,速度提不起来,铁船也小一些;检方认为,实验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证明力也弱一些。

 

当日下午,检察员当庭出示了沂南公安补充的一次侦查实验的视频,作为一审判决后的新证据当庭播放。2020年5月21日下午,沂南公安局进行侦查实验,目的是确定苏纪峰二人下网、起网时间、行船路线时间,以及验证沉船方式是否可行。他们聘用渔民王佃富进行划船实验。侦查实验笔录显示,实验进行时,划船人以正常船速划船至打鱼区域,下完6副百米大网(苏纪峰口供里曾陈述下了6副网)返回出发地,全程用时20分钟;类似过程下,在没有鱼的情况下,起网总共用了20分钟;按照二人供述作案路线划船,用时28分钟。沉船实验时,王佃富和另一群众抓住船帮按压后,船只沉入水底,该过程在20秒之内轻易完成。
 
看到警方的侦查实验视频,两位被告当庭反对,“一百个不认可,一万个反对”。苏纪峰当庭指出三点问题,白天与晚上收网时间差太多;做实验的两个人都是年轻人,还是打鱼、划船的行家,苏晓峰从来没划过船,他们两个老头和两个实验人比差太远;实验中的网上没鱼,他们当晚还打了六七斤小鱼,摘鱼特别慢。
 
沉尸案作案过程示意图 | 李佳楠制图

有罪供述和不完整的讯问录像
 
和一审开庭时一样,二审庭审时,苏纪峰、苏晓峰当庭否认杀人,辩称当晚没有见过被害人苏庆春。两人均称,有罪供述是在刑警队刑讯逼供下形成的。
 
法庭上,两人讲述了遭受刑讯逼供的细节。苏晓峰称,沂南公安扇他耳光,拿鞋底抽他,抽得他吐了。他被栓着绳子、铁链,上了“老虎凳”,白天黑夜,只让他穿着裤衩坐在冬天的凉地上,两只手被用力掰向身后反绑着放在椅子上,两个腿也放在椅子上,四天四夜不让睡觉。苏晓峰在庭上一边说,一边将手背向身后,弯着身子,展示着遭刑讯逼供的情形。

二审第四日下午,苏纪峰当庭说,遭到刑讯逼供后自己腿脚受伤,至今腿还会肿胀。辩护人称,将在庭后拍照取证,进行伤情鉴定。
 
苏纪峰、苏晓峰还当庭讲述了自己遭受诱供、指供的过程。苏晓峰供述称,事发当天他们没见过苏庆春,但在沂南县公安逼迫之下,他起初承认是自己打死了人,但公安却把他骂了一顿,说是“苏纪峰都承认是他打死的”,就这样确认了打人者是苏纪峰。

苏晓峰说,自己在不知道作案工具是什么的情况下,他先说是用船桨打的人,被公安否定后,他才改口谎称是平常撑船的木棍。苏晓峰在庭上说自己留了个心眼,他认为撑船的是杨木棍,“杨木很轻,怎么能打碎颅骨呢?”
 
苏晓峰还表示,遇难者被打的位置也是公安指着后脑勺“提醒”的情况下问出来的。苏晓峰说,他们两个人已经70岁了,而(50岁的)苏庆春1.75米的个头,还有力气,“除非苏庆春睡觉,否则怎能到苏庆春跟前打他呢?”
 
按照苏晓峰的供述,打人、找空心砖沉尸、捆绑尸体都是他在公安诱供的情况下“编造”出来的。公安人员还威胁他,“你要是不翻案,两年就出去了,翻案就(别想出去了)”。
 
庭审时,该案的主要办案人员李文杰出庭作证,称自己没有对两位被告进行刑讯逼供。但苏纪峰情绪激动,当庭指认李文杰给自己上过“老虎凳”,“我要撒谎,全家被车撞。”
 
在案材料显示,两位被告在被抓捕的第二天招认了行凶情况,苏晓峰和苏纪峰称自己是遭到刑讯逼供才招供的。二审庭审时,在案证据中仍然缺失两人被抓最初三天的同步录音录像。
 
一审时,公安机关曾回应说,没有同步录像是因为派出所“电路损坏”造成的。对此说法,辩护律师在二审时不认可。苏晓峰的辩护律师当庭表示,不能排除苏晓峰遭受刑讯的可能,要求排除他全部的有罪供述、指供诱供的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等非法证据。辩护律师认为,即使本案存在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命案审理也绝对不能靠口供定罪。


对于刑讯逼供和录音录像的缺失,出庭检察员称,刑讯逼供没有证据支持,两被告人进入看守所之后的供述都非常稳定,每次供述都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二人在批捕阶段都进行了律师会见,保障了其权利。检察员称,前两次供述确实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此类供述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而不是全部排除。检察员认为本案中口供不是唯一证据,除了口供,还有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等证据。
 
苏明双旁听时的笔记

“狱侦耳目”出庭,被告否认“单独交谈”

在案资料显示,苏纪峰、苏晓峰在供述时曾说,两人用木棍将苏庆春一击毙命,辗转沉尸、沉船后,将木棍留在了木船里。然而,自始至终,作为杀人工具的木棍始终未找到。
 
2020年6月,沂南公安局补充说明称,案发后,该局在案发区域及周边水域、岸边寻找涉案木棍,均未能找到。
 
二审时,面对关键的致伤物木棍的遗失,辩护律师认为不能凭未调取到的、想象的证据定案,提议进行侦查实验,验证苏纪峰能否挥动木棍以及杨木棍能否打人致死。
 
出庭检察员答复称,致伤物遗失的情况下,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罪。检察员以侦查实验不能具有危险性、侮辱性为由,不接受进行侦查实验的提议。
 
关于被害人苏庆春的死亡时间,控辩双方意见也存在分歧。
 
在案材料显示,2017年11月20日,苏庆春遗体被打捞起6日后,沂南县公安局出具了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苏庆春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枕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抛尸入水。2018年7月4日,沂南公安出具一份补充说明称,根据胃内容消化程度,死者苏庆春胃内充满食物,内有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推断其死亡时间符合在最后一餐后1小时左右。
 
苏纪峰辩护律师冯延强认为,该份鉴定书的重要作用就是根据胃内容物推断出死亡时间。但他却发现,鉴定书存在明显错误。鉴定书中虽称胃内充满食物,但所配图片却标注“胃内空虚”。因此,辩护人要求重新鉴定并提交尸检过程的录像。
 
对于图文不符的情况,2020年6月30日,沂南公安局出具第三份补充说明称,“胃内空虚”为标注错误,图片应为“喉室、气管”,并附有一张标注“胃内食物”的照片。但冯律师表示,通过图片看不出“肉块、蒜黄、青椒等有形成分”。律师还发现,死者家属笔录里均未提及晚饭吃过“蒜黄”。
 
对于辩护人的质疑,出庭检察员表示,鉴定人通过胃、肠道遗留(食物)的量和消化程度可以推定死亡时间,且没有规定要求尸检录像必须作为证据提交;补充说明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单位盖章,符合要求。
 
在苏晓峰的辩护律师黄佳德看来,公安机关在2018年7月的尸检鉴定补充说明里首次明确了苏庆春死亡时间是餐后一小时,但他在一份破案经过(说明)中发现,该案主要办案人员李文杰曾称,在2017年11月16日抓捕苏纪峰、苏晓峰二人之前,就已通过走访调查和尸检确认苏庆春的死亡时间,进而通过监控录像,将期间出现在现场的二人视为有重大作案嫌疑。
 
辩护人黄佳德认为,缺乏死者手机最后信息以及死亡时间推定鉴定等客观证据,按照家属的证言,只能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为当晚8点至次日早晨7点。庭审时,几位辩护律师质疑,这起命案中,公安机关并未侦查和调取其他时间点和位置的监控录像,仅有事发当晚前半夜的河面监控视频,下午下网时段以及后半夜的河面监控均未调取。

事发当晚的河面监控显示,有“灯光”在河面活动
 
对此,出庭检察员答复称,侦查人员调取了(事发10日后)白天的监控,与事发当晚监控进行过比对,确定了桥墩、河面的情况。确实未调到案发当天白天的视频监控录像,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死者最后通话的时间不详,辩护人提出死亡时间范围较大,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的死亡时间没有问题。
 
在打人致死的木棍缺失、事发时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被告人苏纪峰的辩护人徐昕认为,该案唯一的直接证据来自“狱侦耳目”。和苏纪峰同被关押的犯罪人员巴成发的证言称,苏纪峰曾和他说过自己杀人的事情,一度盘算着拒不承认。二审时,巴成发出庭作证,苏纪峰否认和他单独交谈过。

被告代理律师发现,在案材料里,巴成发的证言是由办案人员李文杰代为签字的,理由是巴成发不会自己签字,而在二审庭审时,视频出庭作证的巴成发却能自己签字确认,对此律师提出质疑。

检方认为,巴成发的证言有监室主管民警可以证实,此外,巴成发本人已出庭作证,证言可信。

8月30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辩护人何智娟发表辩护意见,她认为,不能仅凭一些供述,对其定罪,不能排除本案的合理怀疑,应判无罪。检察员表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不成立,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庭审第五天,因为无法面对控方的态度,苏明双没有进入法庭旁听,但此次开庭他仍相信存在转机。而对于死者苏庆春的家人来说,这是一个漫长又煎熬的过程。


8月31日中午,法院宣布休庭,持续六天的二审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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