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在杭州西溪一别墅、上海某酒店套房等场所,以“剧本杀”形式组织同性SM捆绑聚众淫乱活动,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12-17 星期五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号**室。2021年6月14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7月2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0********,汉族,大学文化,**保险公司职员,住本市杨浦区邯郸路**弄**号。2021年6月14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7月2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2********,汉族,大学文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镇**街**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幢**单元**室。2021年6月14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7月2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1年9月24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召集并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聚集20余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溪湿地一别墅内参加主题剧本杀同性SM捆绑聚众淫乱活动。其中,吴某某提供SM情趣道具、布置场地、现场讲解活动规则、主持活动、给受虐者捆绑、授意专门摄影师现场拍照等。李某甲、唐某某根据吴某某授意,活动前负责召集部分参与者,活动中负责为受虐者捆绑。

2021年3月9日16时至23时,被告人唐某某与李某乙、郑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区**号上海**酒店**套房内进行同性SM捆绑聚众淫乱活动,由唐某某负责为受虐者捆绑。

2021年5月27日至同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聚集10余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何摊村进行同性SM捆绑聚众淫乱活动。其中,唐某某负责统筹策划活动,提供SM情趣道具,并负责捆绑受虐者。

2021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召集并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聚集13人在本市**区**路**号**酒店**室“狼人杀”主题同性SM捆绑聚众淫乱活动。其中,李某甲提供SM情趣道具,并现场讲解活动规则、布置场地、主持进行,唐某某、吴某某负责为受虐者捆绑。

2021年6月1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区**路**号**酒店**室内现场抓获进行聚众淫乱活动的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沈某某、郑某某、王某甲、李某丙、王某乙、金某某、魏某某、姚某某、方某某、龙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邱某某、张某乙、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酒店入住记录等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聚众淫乱的事实。

2.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的供述,证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结伙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淫乱罪追究三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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