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团建去日本、澳大利亚,普通员工团建吃烧烤、撕名牌】
在互联网掀起的反腐暴下,2021年2月,快手前副总裁、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赵丹阳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逮捕冲上热搜。
曾有网友在微博留言关心,其受贿金额有多大?
法眼4月22日从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与赵丹阳一同被抓的还有其一名情人及下属,涉案金额超过700余万元。
赵丹阳曾在优酷担任副总编辑、内容管理总监等职位,于2015年2月加入快手,担任副总裁岗位。2019年5月9日担任社区内容研究院负责人,不再担任内容评级部负责人,2019年8月19日离职。
也就是在赵丹阳离职同年,2019年,快手成立了廉正合规部,建立起快手的廉正合规体系。
从判决书中了解到,赵丹阳之所以离职一年后才案发,颇具有戏剧性。是因原下属李磊侵占公司加班费一事暴露,为争取立功表现,举报了曾一起侵占加班费的原上级赵丹阳。
李磊原任快手内容评级部盐城中心负责人,是赵丹阳的下属,在赵丹阳被逮捕前。李磊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提供赵丹阳涉嫌其他犯罪线索,后经查证属实。
2020年7月15日,赵丹阳先是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羁押,7月31日,后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逮捕。
据报道,赵丹阳是当时快手涉及职位最高的反腐案。
在2020年11月份快手公布的通报邮件中, 赵丹阳时任下属李磊、徐娟也因长期恶意骗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涉嫌犯罪而被警方逮捕和刑事拘留。同时,赵丹阳被逮捕后不久,快手原内容评级部,武汉中心负责人也因收受多个供应商贿赂,数额较大而被警方带走。
虚报加班费设“小金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赵丹阳伙同李磊利用管理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盐城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以虚构员工工资的方式,先后将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40.86万元占为己有。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丹阳、李磊伙同徐某(另案处理)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先后将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15.42万元占为己有。
2019年5月被告人赵丹阳卸任公司内容评级部负责人后,被告人李磊仍伙同徐某以虚报员工加班费的方式,将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8.4万元据为己有。
另,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赵丹阳伙同王某1(已判决)利用管理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外包公司的职务便利,以虚报员工工资等方式,先后将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32.22万元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赵丹阳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88.5万元,李磊侵占被害单位钱款数额为人民币64.68万元。
这些虚构得来的加班费成了赵丹阳部门“小金库”。
据赵丹阳案后证实,到快手公司之后,由其团队解决视频审核问题,后决定把业务外包,但预算比较低,人员流失比较严重,对公司也有影响,后来分析是员工归属感差。
赵丹阳表示,HR专家建议多搞一些团建、培训活动,但是快手对此没有费用。我与李磊、王某1、李某商量办法。李磊、王某1提出从外包公司弄出一笔钱来,其同意了。当时说的就是多报一些人头,把多报出来的钱作为“小金库”。
对小金库的花销,部分用于管理人员团建,去日本、澳大利亚等;另一部门用于普通员工团建,比如烧烤、撕名牌之类;还有一块是培训以及奖金发放等。
用情人账户代收600余万贿赂
虚报人头来侵占公司加班费,还只是涉案金额的一少部分,而赵丹阳的主要涉案金额在于受贿。
经法院查明,2015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赵丹阳利用其负责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容评级部的职务便利,使用被告人乔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收受盐城外包公司负责人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68.1万元。被告人乔某某明知上述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赵丹阳接收钱款并一同花销。
乔某某是赵丹阳情人,赵丹阳对乔某某比较信任。
不过,赵丹阳并不承认乔某某帮助隐瞒违法所得的事实,赵丹阳表示,“让乔某某代收是因为当时正准备和前妻办离婚,不想让前妻知道这笔钱。”
而乔某某在证言中先是否认隐瞒违法所得事实。乔某某辩称,其不知道账户内收到的款项是赵丹阳收受的贿赂款,其曾就此问过赵丹阳,赵丹阳说这是他和郑某合作的分红,让其不要管,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随着案件调查深入,乔某某又表示,赵丹阳比较信任其,这样做就是规避法律风险,所以郑某就把钱转给其。用了一部分钱在日本买了房子,剩下的一部分用于投资理财,还有就是生活日常开销。
对此,法院指出,被告人乔某某曾接受过高等教育(硕士文化程度),智力正常,神智清醒,且是早已步入社会多年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认知能力,其对于涉案行为的违法性及自己行为应有正常的判断能力,根据现有证据,其在已经明知替赵丹阳收取的钱款涉及公司企业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的情况下,仍然代为保管,并用于购置房产、投资理财和共同花销,应当认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
综上,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丹阳、李磊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磊的行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告人赵丹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其所犯职务侵占罪并罚。
被告人乔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赵丹阳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丹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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