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检察院如何调用下级检察官? 告别程序争议

2023-10-20 星期五

  2020年9月15日,在湖北省秭归县法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对12名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进行指控。(人民视觉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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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南地区一市级检察院检察官告诉南方周末:“新规出台了,(异地用检)原则上都要遵循规定,若不遵守,一旦律师提出检察人员的身份问题,检察院这边就会很被动。”


  • 对异地用检的合理性,并无争议,分歧在于如何调用,检察系统内部亦一直有希望细化规定的声音。


  • 韩旭调研过参与“异地用检”的检察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对于被调用到下级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因其职级较高而不敢监督或监督松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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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陈怡帆

责任编辑|钱昊平


明明是来自区县的检察官,怎么代表市级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9月15日,河南新乡中院召开一桩受贿案的庭前会议,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王兴对其中一名公诉人的身份提出质疑。

其实,根据异地调用检察官(简称“异地用检”)制度,上级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内下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代表本院办理案件,亦能将被调用的检察人员,指派到其他下级检察院办案。

问题在于,根据相关法律,中国检察官具有地域属性,履职的前提是经过属地人大常委会任命。比如,市级检察院想调用A区检察院检察员到B区检察院办案,应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先免掉此人A区检察院检察员的身份,再将其任命为B区检察院检察员。

此前实践中,上级检察机关往往不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就直接调用下级检察院检察官。

律师们的普遍感受是,当他们对异地调用的检察官身份提出异议时,检方或是置之不理,或以“受上级检察院和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双重领导,所以上级院有权调用”为由作辩解。

但这一次,王兴对面的检察官态度明显松动了。其明确表态,会遵照新规解决身份问题,“如果等到开庭,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流程还没有走完,那么他在法庭上就不说话。”

新规是指最高检于2023年9月5日印发的《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被调用检察人员若要以检察官身份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需要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学界、实务界围绕异地用检制度的“唇枪舌剑”告一段落。

1

“合法身份”

早在202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中,已对异地调用检察官要求“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并表示“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研究意见,建议予以考虑”。

之后到新规出台的9个月内,已有部分地方检察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异地用检的异议。

2023年3月,王兴在四川省宜宾市检察院公诉的一起诈骗案庭前会议上,也遇到两名来自区县的检察官。检察官本想发表意见,但王兴直接和法官说:“不同意,没有解决(他们的资格)问题前,就不要让他说话,以免导致庭前会议无效了。”2023年4月19日,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公开任命这两人担任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

“靴子”落地后,西南地区一市级检察院检察官告诉南方周末:“新规出台了,(异地用检)原则上都要遵循规定,若不遵守,一旦律师提出检察人员的身份问题,检察院这边就会很被动。”

具体而言,新规规定了异地用检的适用情形,即在办理涉案人人数众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办案力量难承担的案件时,上级院就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其中,既可以派上级院的检察官到下级院办案,亦可以把下级院的检察官调到上级院,或者调去辖区内的下级院支援。

最重要的是,新规规范了异地用检的调用程序。第七条规定,案件一旦办结,或者上级院终止调用,则按程序免去其前述检察员职务。

对于一些例外情形,新规也有考虑。上级院的检察官被调用至辖区的下级院;或者上级院调用本院的分院、派出检察院的检察官至本院或者本院的其他分院、派出检察院的,就可以不履行检察官任命程序。

一位基层检察官向南方周末表示,在此之前,上级院的一张调令下来,他就得去同级的兄弟院办案,调用期限通常为3个月,他也知道“办案人员借调到别处,没有人大常委会任命,我其实是没有合法身份的”。

由于人大常委会通常两月才安排一次会议,不一定能满足检察官的办案时效要求。新规给出的补救措施是,在当地人大常委会作出任命前,被调用检察官可以以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办理案件。

在云南红河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等罪一案中,红河州检察院就一次性将6名调用检察官全部转为检察官助理协助完成庭审活动。

按照最高检专家组的意见,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宣读起诉书、讯问、询问、质证、答辩及发表出庭意见等重要的出庭职责,应由前者亲自履行;而后者只能遵照指示从事宣读证据、协助进行多媒体示证等补充性、辅助性工作。

2

屡屡陷入舆论漩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意见公开前,“异地用检”近年屡屡陷入舆论漩涡。

2020年,内蒙古包头市王永明涉黑案让异地用检成为焦点。王永明案一审开庭时,辩护律师当庭举报一位公诉人涉嫌索贿。随后,该案经由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指定管辖,转到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审理。其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全自治区调集18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公诉团队。有质疑者提出,自治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进入公诉人团队、出庭支持公诉的做法,会导致控审失衡,有违程序正义。

与王永明案类似,安徽芜湖“谢留卿等63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也曾组建“公诉团队”出庭。因该案一审判决其中42名被告人无罪,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提起抗诉。2021年10月,该案二审阶段,检察院出庭人员名单在网上流传。公诉人中,除了芜湖市各基层检察系统人员外,还包括省内合肥市、铜陵市等检察系统人员,共计11名检察官、2名书记员。

这一做法引发极大争议,“异地用检制度是否合法合宪”再次被置于聚光灯下,成为有关部门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王兴的印象里,一些重大疑难或涉黑案件中,异地用检很“常见”。

异地用检的演变,最早是从统一调用辖区优秀公诉人开始。最高检2005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提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选调优秀公诉人或者业务骨干办理重大、复杂案件”。2011年,最高检又出台《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规定必要情形下,可以调配辖区优秀公诉人办案。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异地用检制度。

在四川大学龙宗智、韩旭等多名法学学者看来,异地用检制度旨在满足检察办案的需求,一是因员额制改革后,有办案权的检察人员数量和过去比大幅减少,另一方面,随着大案难案及社会敏感案件屡屡出现,基层检察人员难以完成指控任务。

而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这一制度的出台则是应对辩护形态新变化:重大、敏感案件,以及许多贪腐或扫黑除恶案件中,外地辩护律师介入增多,特别是知名律师担当辩护明显增多,需要各地检察机关以更高公诉水平加以应对;另一方面,律师组成团队,为涉案共同被告人辩护,打破了过去各为其主、各自为政的辩护形态,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很大挑战。为了提高公诉水平,应对控辩局面的新变化,所以检察机关采取调派精兵强将来承担公诉工作,从而保证公诉质量。

对异地用检的合理性,并无争议,分歧在如何调用,检察系统内部亦一直有希望细化规定的声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在一篇文章中提到: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期间,许多省级检察院希望对统一调用的范围、程序及检察官的职责等予以明确。但拟制者认为,“从目前来看,对于具体如何调用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

最高检于2023年9月5日印发《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视觉 / 图)

3

有不同意见

在韩旭看来,异地用检新规的出台,与人大监督、学界发声和律师们提起审查建议不无关系。

谢留卿案确定二审出庭公诉人的前一年,律师干卫东给最高检写了封信,一开头就援引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我以为这一规定既违宪,也没有上位法依据。”他在信中直白地写道。

“这么做,意味着检察官可以突破人大常委会的辖区任命去非任命辖区办案,直接破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干卫东告诉南方周末。

2020年12月4日,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干卫东做了细致的回复,明确表示,上级检察院调用下级院检察人员办案时,的确可以走当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程序,但实践中往往难以满足办案需要,甚至导致办案超期。

此前,有的地方检察长将被调用人员任命为本院的助理检察员,这一临时身份属于检察官,但无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免。随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助理检察员这一职务被取消,调用检察官异地履职成了问题。为了解决异地用检的合法性,在2018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韩旭表示,无条件限制的“异地用检”并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但是,既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从制度层面确立了该项制度,“异地用检要尽可能少地使用,不要成为常态,只能成为例外”。

2021年10月11日,在谢留卿案二审期间,律师王兴和沈亚川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异地用检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建议中,除了涉嫌违反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检察人员的规定外,两位律师还提及,异地用检还存在违反刑事审判级别管辖原则、导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无法执行等问题。

在收到备案审查建议一年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22年12月28日公开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回应了律师们的建议。

一位了解内情的学者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调派检察官需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的意见出来后,有关部门是有不同意见的,但法工委坚持异地用检要经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

4

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随着最高检的新规出台,异地用检的程序已无争议。

实务界现在最关心的问题是,对于此前没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已经调用了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该如何处理?

“两高”也留意到了这一点。2023年9月15日,最高检发布新规10日后,“两高”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到,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若申诉人以被调用检察官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由提出申诉的,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应重新审判情形的,要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坚持申诉的,则书面通知驳回。

通知还规定,对于已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二审法院则不得以被一审期间调用检察官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由,撤销原裁、发回重审。

韩旭仍有疑问:被调用检察官受谁领导和监督?

他注意到,有些被调用至异地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可能比调用地检察院检察长的职级还高,如此一来,本地检察院检察长很难领导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他调研过参与“异地用检”的检察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对于被调用到下级检察机关的上级检察院检察官,因其职级较高而不敢监督或监督松懈的情形”。

还有,当被调用检察官不适宜继续参与案件时,其回避决定又由谁作出?

新规中提到,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用检察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被调用检察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但按照刑诉法,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负责。然而,被异地调用的检察人员通常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的。如此一来,被调用人员的回避,到底是由上级检察机关检察长还是由调入地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张建伟的观点是,因为调用往往由上级检察院决定,如果在调用的环节,出现检察官需要自行回避的情形,那么就是“谁调派,谁决定回避”;但如果被调用人员已经开始代表具体案件所属的检察院办案时,“出于办案效率的考虑,那么回避的问题就该由办案检察院的检察长作决定”。

至于未来有关部门会不会针对异地用检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或相应规范,曾挂任最高检副厅长的张建伟表示对此有所期待,但目前还未听闻相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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