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名平台用户因点赞被处罚

2022-12-16 星期五





我是2018年加入互联网审判庭的,当时互联网审判庭的法官真的是可以用“屈指可数”来形容,但那时的案件量却是可以用“叹为观止”来描述。

 

形形色色的交易模式,各式各样的诉请,五花八门的案情……很多时候我都是一边学习互联网行业的业务新知,一边琢磨如何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去解释和定性。



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这更是一个司法尤需谨慎的地方。


而这起“异常点赞案”更是让我对互联网时代的裁判思维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原告是某点评网站的注册用户,日常活跃在平台上发布内容、点赞评论,后来升级为该网站的顶级会员。没想到,某一天却收到了平台的处罚预通知,理由是平台监测显示原告账号每日点赞量在11000-25000个,其中还存在连续多个小时每小时点赞量在1000-2000个的情况。又过了半个月,平台再次监测到原告账号出现类似情况,其中连续10个小时以上每小时点赞量都在1600-4000个。



因此,平台根据《用户服务条款》及《用户诚信公约》对原告采取了一系列处罚措施


原告认为,平台对其做出的处罚并无事实依据,于是起诉要求平台撤销处罚,还要求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刚收到案件时,我还很庆幸,因为我也是这个点评网站的用户,这意味着我终于不用再像其他案件一样,需要去了解新的业务模式了。


可是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事情发展并没有想象中顺利。

 

一、如何界定用户贡献值的法律属性?



原告在本案中坚持明确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措施包括了扣除原告在该平台上获得的贡献值,而原告贡献值属于虚拟财产,被告扣除原告贡献值并且限制期间不能再获得贡献值,侵害其财产权

 


而根据被告平台规则,所谓贡献值,表明了你对平台做出的“贡献”,贡献值将直接影响用户等级;贡献值越高,可以获得的用户等级也就越高。而要获得贡献值,则需要通过发布评价、浏览内容、参与团购或者参与社交互动比如点赞、回复等行为来获取。

 

看起来就是常见的平台拿来激励用户的一种“积分奖励”形式,并不是什么实物奖励,甚至都不能拿来兑换任何实物。


但是随着用户与互联网平台的黏性不断增强,这些看起来没什么实际利益的虚拟数字,却成为很多忠实用户费心费力也要获取的东西。


比如日复一日地坚持打卡、参与各种活动、收集某类徽章、努力达到某个等级......在互联网这个强调“个性”的环境下,成为了一种新的时尚,新的荣誉


因此,站在用户的角度,我反而很能理解突然被扣除贡献值的那种心情,特别是对于原告这样高等级的用户,这些贡献值其实就是生活的印记,不是任何人给你的奖励,而是你自己像在游戏中打怪升级一样,真正努力得来的成就。



所以,真正有效的互联网裁判,应该是能够理解互联网时代的人心、人性、人情,始终站在互联网环境中去思索法律与秩序。

 

最终,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用户贡献值虽系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但是用户通过特定行为而获得的对应奖励值,且该贡献值对于平台用户而言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财产属性,结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属于合法的财产性权益,可以作为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的客体。

 

二、如何应对涉及算法、数据等互联网企业核心技术的举证问题



举证责任,这个在一般民商事案件中并不显眼的问题,却是互联网案件中最需要勇气面对的困难。

 

在这个案子里,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毫无依据,并没有告知过原告到底点赞多少才算异常。


所以,该处罚行为是否具有依据显然成为评价行为违法性的关键。



对此,被告也明确提出了抗辩处罚具有合同依据,对于扰乱平台秩序的行为,由系统判定,系统会在统计学基础上依据预先设定的先验经验作出是否属于扰乱平台秩序的判定。


如用户的某行为被人工排查并判定构成扰乱平台秩序,点评平台可以视所涉商业秘密的等级决定是否披露判定依据,但是在系统排查并判定用户构成扰乱平台秩序的情况下,鉴于“扰乱平台秩序模型”系统及其算法均为点评平台的核心商业秘密,点评平台仅需将用户构成扰乱平台秩序的初步证据和结论通知用户而无需披露判定该项违规行为的算法依据。


而上述内容,已经在《用户诚信公约》中予以明确约定。

 

庭审中,我们也询问了被告关于如何认定点赞异常及具体判定标准的问题。


被告多次表示,对原告数据的测算和评判是由系统模型完成,相应的判定标准由算法完成,属于核心商业秘密,无法再进一步进行举证。

 

其实,这是互联网平台在诉讼举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


因为互联网平台面对海量数据,日常监测多交由算法完成,而互联网企业对于算法的研发和投入往往涉及业务核心数据,也多投入巨大,一旦公布可能就会引发算法漏洞,从而导致平台不得不再次投入成本予以修复和升级。


这种投入,相较于个别案件败诉的风险,显然企业往往会选择维护自己的核心算法。



这也正是我们审理互联网案件时,最需要权衡的地方——

 

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互联网用户的举证能力,强化互联网平台的举证义务;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合理维护互联网企业生存发展,对其举证程度予以合理考量,特别是在涉及用户个人隐私、核心业务数据、算法模型等范畴时,究竟举证到何种程序,是否会造成其他不利影响,是法官心证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最终,合议庭认真研读证据规则,结合法律规定、案件情况、双方举证能力及现有证据,对双方举证责任进行了“动态化分配”


即先由原告就侵权事实进行初步举证后,再由被告对其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举证,在被告完成初步举证能够证明其处罚依据及原告点赞行为明显丧失合理性时,证明责任则再次转移给原告,原告需要对其点赞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如何看待互联网时代下的行为模式?



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评价原告的点赞行为


我们认为,“点赞”,这个互联网平台特有的行为模式,对其理解势必需要深入了解这个行为本身在互联网生态中的意义与影响,只有真正理解这种社交行为的意义,才能够正确评价原告在本案中的点赞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是否具有规制必要。

 


因此,我们也研究了大量的同类型网站和平台,发现在强调用户体验、口碑与数据积累的互联网业务模式下,点赞功能的设计是为能够让用户通过对他人发布内容的点赞操作来表达自己的认可方便高效地推荐自己认为真实、客观的内容,进而为其他用户提供更多客观、真实、有效的信息参考


因此,点赞行为是否真实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也会影响平台其他用户的数据环境


所以,评价互联网时代的某项行为,势必需要用互联网式的思维视角,充分考虑互联网上行为传导的便捷性、扩散性和影响性,才能够从法律角度切实提升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正是基于对点赞行为的深刻理解,我们对原告的点赞数据开始有所疑虑,所以在庭审时重点询问了原告的点赞过程。



原告坚持认为所有的点赞行为都是自己亲力亲为。


我也特别询问了他的职业等基本情况。


原告称自己是由于身体原因,长期在家修养,所以有大量时间都在被告平台浏览内容和点赞。


当我询问他,为什么能够连续几个小时保持较高的点赞量时,他看起来很自信地跟我说,他因为熟悉网站页面,点习惯了,所以点赞速度很快。

 

而我也熟悉这个网站页面,我还特意查看了具体的点赞途径,比如可以通过首页展示内容直接点赞,但是同屏最多显示4条内容,也可以选择栏目进入商户页面查看全部评价内容后对评价进行点赞,还可以点击自己的粉丝、对自己粉丝发布的内容进行点赞,或者查看对自己点赞的人后再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点赞。


所以,我再次询问原告,日常都是通过什么方式来点赞时,原告表示主要是首页点赞。


于是,合议庭决定让原告对其点赞过程进行一次当庭演示,以便了解原告正常的点赞过程。经当庭演示,原告一分钟完成点赞91个。

 

但是,纵观原告的点赞行为,我们发现,即使原告客观上可以进行一段时间内集中点赞大量内容的操作,该操作就是快速滑屏、点击,甚至连看一眼都顾不上,所以行为本身也丧失了正常点赞行为中所必经的浏览、思考和判断的过程


所以,这种点赞所形成的结果并不能客观反映该条内容的价值性,与点赞功能的设置目的相悖,丧失了点赞行为的根本价值

 

而从点赞数据的客观影响来看,点赞数量多的内容会让更多用户对该内容产生信赖,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所涉商户或者商品的口碑和流量。


因此,如果点赞数据丧失了正常的理性判断和客观评价的过程,势必会对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公平性产生不良影响。

 


最终,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的点赞行为不符合一般常理下点赞行为的特点,也无法实现真实的点赞功能,所以该行为确属会扰乱平台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但是,仅仅是一个案件的判断,或许并不能完全解决点赞异常的问题。


考虑到被告作为互联网平台对数据环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我在判决书的最后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被告作为平台运营方,本身具有较高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对于异常点赞行为,客观上也具备监测途径和技术,纵使出于商业秘密的考量无法公开相应算法模型,也可以通过设置预警、设定上限、设定最短阅读时间等方式来更及时、有效地规制异常点赞行为,也可以让用户在使用点赞功能时有更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从而更好地维护诚信有序的互联网空间,望被告今后能够采取合理手段,对此作出相应改进。


案件判决后,被告方联系我说,他们平台已经采纳了我们判决的意见对点赞数据的算法模型进行了优化,以后平台上点赞异常的问题都可以以更快速、更直观的方式同时反馈给平台与用户。


或许,相较于案件判决本身,这个转变才真正令我感到欣慰。



现在的我,已经不在互联网庭工作,但我依然感恩这段经历。


因为在这里,我收获的并不是所谓“高大上”的案件,更多的是一种“互联网思维方式”。


它意味着敢于创新、勤于思考、善于变通、勇于为先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需要理解与认识的不仅仅是规则,还有不断变化的未知,而只有对“未知”保持尊重,才能用“已知”守护公正。




文字 | 赵琛琛

编辑 | 王雨堃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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