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夺罪被判6年,出狱后找受害人当面辨认,对方作证“抢钱的不是他”

2022-02-24 星期四

记者/李东  实习记者 / 陈银霞

编辑/石爱华

 

2008年,韩艳珍在山东临清市的一家农业银行取出4万元货款后被抢


14年前,山东小伙刘西洋被指参与了一起街边抢夺案。之后,他被警方抓获并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的主要证据来自一名“同伙”的口供以及受害人的图片辨认。但自始至终,刘西洋都否认抢钱,认为警方“搞错了”。

 

2009年案件审理期间,刘西洋曾提出让受害者当面辨认的请求,未获支持。出狱之后,刘西洋找到当年被抢钱的受害者,对方确认抢钱的不是他,并出具了一份签字的书面证明。

 

自此,刘西洋踏上了申诉的道路,至今仍在等待结果。

 

韩艳珍被抢地点位于轴承市场的东门附近


14年前的街头抢夺案
 
2008年3月22日,山东临清市发生了一起街头抢夺案。报警人名叫韩艳珍,在当地做轴承生意。当天下午2点左右,她到轴承市场附近的银行取出4万元货款,走到市场东门附近时被抢。
 
根据韩艳珍在案陈述,她将取出的4万元放在一个布制提包里,一名男子突然抢包后逃跑。追赶时,她看到另一名男子在不远处骑摩托车接应。
 
事情过去约半年后,警方抓到一个名叫李瑞坡的嫌疑人。他的口供内容显示,他曾伙同刘西洋等人一起作案。警方据此将刘西洋等人列为嫌疑人,并发起网上追逃。2009年5月8日,临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朱庄中队民警从家里将刘西洋抓走。
 
刘西洋是山东临清烟店人,1987年出生。2001初中毕业后他没再上学,后到亲戚家的轴承销售公司帮忙。2005年,他曾因盗窃罪被判拘役五个月。2009年被抓后,他并不否认曾有盗窃前科,但不承认抢钱一事。被问讯时,他一直强调“警察搞错了”。
 
临清市公安局当年的起诉意见书记载,经依法侦查查明,2008年3月22日下午2点40左右,刘西洋伙同李瑞坡、刘西州、郭登海,在烟店镇农业银行尾随取款出来的韩艳珍,将韩艳珍的包抢走,内有现金四万元。
 
临清市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诉至临清法院。案件材料显示,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因刘西洋不承认参与抢夺,临清市检察院检察员史振顺、许秀丽专程到临清市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制作了笔录。期间,刘西洋仍称没有参与抢钱,并称与举报他的李瑞坡“没仇”。
 
最终,2009年9月27日,临清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西洋有期徒刑6年。判决书显示,刘西洋坚称未参与抢夺,始终不认罪。他上诉后被聊城中院驳回。
 
2015年,刑满释放之后,刘西洋找到了被抢钱的当事人韩艳珍。韩艳珍确认,抢钱的两个人中没有刘西洋。韩艳珍接受采访时也向记者表示,她认为警方可能抓错了人,被抢的4万元钱至今未能找回。

受害人见过刘西洋后手写证明称,刘西洋不是当年抢包的人

两人“在逃”却未被追究

李瑞坡与刘西洋同龄同村,初中文化,200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在案讯问笔录中,他详细供述了与刘西洋、刘西州、郭登海四人共同谋划、盯梢、追赶、抢夺、逃跑的完整过程。
 
李瑞坡供述显示,他和郭登海先到银行,郭登海进入银行假意取钱并物色取钱多的人。看到韩艳珍取完钱后,郭登海电话通知了刘西州。刘西州骑着摩托车带刘西洋赶到。刘西洋尾随韩艳珍,得手后逃跑,随后刘西州骑摩托车接应。根据被害人韩艳珍在案陈述,她当时看到两名抢包的作案人员,一人抢包,一人骑摩托。
 
最终,临清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李瑞坡供述的4个人参与了作案。但奇怪的是,认定的4个人中,至今只有李瑞坡和刘西洋受到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李瑞坡获刑以来,“同伙”刘西州已经处于“在逃”状态,而刘西州称,他压根不知道抢钱的事,且他一直正常生活在山东与河北交界一带,至今没有警察找过他。
 
在案被认定为“同伙”的郭登海曾被网上追逃,郭登海称,2009年1月、2010年5月他先后两次被临清市刑警二中队带走,但他坚称未参与抢夺案,两次分别被羁押18天、39天。
 
郭登海手写证明材料显示,2010年5月被羁押期间,临清市检察院的人也询问过关于抢夺的事,之后他正常生活在临清,警察再也没有因抢夺案的事找过他。
 
记者了解到,2021年6月24日,刘西洋的申诉律师曾找过李瑞坡求证抢夺案一事,李瑞坡称,案发前一天,他与朋友吃饭时发生打架事件,他的头被打破。案发当天他因受伤未出门,有朋友还到家里看望他。他说自己没抢过钱,更没有与刘西洋一起抢钱。出狱后,他也开始申诉。
 
李瑞坡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称,侦查阶段,他的供述内容是审讯的民警编好后拿来让他签字的。抢钱的事,他并不知道是谁干的。 

郭登海手写证明称自己从未参与抢夺案,也从来没有和刘西洋一起参与抢夺案

要求受害人到庭未获准

据韩艳珍的在案陈述,抢包的男青年20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方脸,体型中等,穿黄色夹克、深色裤子。
 
在警方的笔录里,李瑞坡对刘西洋作案时所穿服装的描述与韩艳珍的描述基本一致,因此认定抢包的人是刘西洋。
 
卷宗显示,李瑞坡被抓当天,2008年9月21日中午,临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朱庄中队民警,曾拿出14张放在一起的嫌疑人大头照,组织韩艳珍对嫌疑人进行辩认。韩艳珍按指纹确认刘西洋是抢他钱的人。
 
刘西洋告诉记者,辩认用的照片是他案发前4年拍的证件照,与案发时他的模样有很大差别,且照片无法反映他的身高和体型。他被羁押期间曾向办案单位提出让被害人当面对他进行指认,但未获批准。当年庭审时,他要求被害人到庭,也未获批准。
 
在案证据材料中,除李瑞坡口供指称刘西洋涉案外,韩艳珍签字的这份辨认笔录是将刘西洋与抢夺案关联起来的唯一证据。
 
2016年夏天,出狱后的刘西洋和其申诉律师找到了受害人韩艳珍,韩艳珍见过刘西洋后称,抢钱的不是刘西洋,因为刘西洋个子高(175cm左右)、皮肤白。此前她曾向警方作证称抢钱人的身高约168cm,皮肤黑。
 
韩艳珍称,公安机关让她辨认嫌疑人照片时,拿出一张纸,上面有很多人头照,但她看着哪个都不像。她记得,一个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指着一张照片说“就是这个人抢的你的包”。她觉得“公安的工作人员说的是真的,就相信了”,然后签了字。她还向律师称,自己没有收到过法院的开庭通知,没参加庭审,不知道什么时候下的判决。
 
被质疑的笔录签名和指纹

根据韩艳珍的在案陈述,她追上抢包青年时,已经有另一个男青年骑着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在接应。在李瑞坡的供述里,这辆红色、无牌摩托车是刘西州的。
 
不符合办案逻辑的是,在案材料里,没有刘西州的证言(供述)。2009年,刑警朱庄中队出具办案说明,称作案工具摩托车无法找到。除此之外,在案材料没有显示警方对这辆摩托车有追查的记录。
 
对于四万元的最终去向,刘西洋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在案材料显示,李瑞坡供述称,他和郭登海没有分到钱,这些钱被刘西洋和刘西州拿去河北赌博输完了。
 
然而,在案材料里,没有证据证明警方对赌博时间地点、赌博方式、赌博人员身份等信息进行过核查。刘西洋告诉记者,他平时只有在春节期间会打打麻将,从没赌过钱,他不会也没参与过其他赌博。
 
此外,刘西洋的律师认为,案件的侦查过程也存在问题。卷宗材料显示, 2008年9月21日,临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朱庄中队负责案件侦查的民警张榜田、王庆祥于当天12时03分至13时28分在朱庄中队询问李瑞坡。但询问笔录记载,在同一地点,这两名侦查员在同一天的12时19分至12时55分询问了一名韩姓证人。这两份询问时间冲突的笔录被用作起诉李瑞坡、刘西洋的证据,且获临清法院、聊城中院采信。
 
深一度记者多方联系张榜田、王庆祥未果。临清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崔立峰称将通知张榜田、王庆祥做出解释,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复。
 
刘西洋还称,在案件侦查结束时,他曾提出委托律师的要求,但未被允许。在案的笔录显示,办案人员曾询问刘西洋“你委托辩护人吗?”他回答“不找辩护人”,并签名按指纹。
 
但这份笔录上的“刘西洋”签名字迹,与刘西洋同时期上诉状及其他笔录签名字迹有肉眼可见的差别。刘西洋称,这份笔录上不是他签的名,也不是他按的指纹。
 
受害人否认曾接受案件核实
 
刘西洋说,家里没有高学历的人,一直以来,家人都希望他能安安稳稳做一份工作,过平平淡淡的生活。他承认,自己从小就不安稳,走出校园以后,动过歪脑筋,走过歪道。他告诉记者,现在已经知道自己盗窃行为的危害,“可不是我的错,不能强加给我吧?”
 
2009年底,他刚开始服刑,就向聊城中院提交了申诉材料,但被驳回。聊城中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上称,他提交的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且未注明出具时间,依法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亦不能推翻原审认定事实。
 
服刑期间,刘西洋表现良好,获得了1年4个月的减刑,于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他开始寻找证人、搜集证据,为申诉做准备。
 
他服刑的这几年,妻子丢下两个幼子离开家,父母为他的事四处奔走。但给刘家人希望的是,刘西洋出狱后,被害人韩艳珍愿意给他作出书面证明,证明刘西洋不是作案人,希望司法机关查清事实。
 
他的申诉在2015年被山东高院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后,他申诉到山东省检察院。材料显示,2016年,受害人韩艳珍手写了一份证明材料,证明刘西洋不是抢包的人。
 
2020年12月21日,山东省检察院作出申诉结果通知,称申诉理由不成立。这份通知书记载,关于抢夺案,申诉期间,“聊城市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又向被害人核实了案件情况,被害人再次确认案卷中照片(刘西洋的照片)即为抢其包的人”。但是,韩艳珍向深一度记者确认,公检法的人没有因确认抢包人的事找过她。
 
2021年10月8日,刘西洋将出狱后搜集到的所有新证据交到了最高法。
 
如今,刘西洋仍在轴承市场的门店里给亲戚帮工,独自带着两个孩子。春节前,他到最高法询问结果,得到的答复仍需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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