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委托理财保本协议有效?女子替人炒期货血亏后试图脱责,法院:法无禁止,保本承诺有效

2023-11-29 星期三

财联社 11 月 28 日讯(记者 彭科峰)对于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说,契约精神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前提是不违法。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这样一个啼笑皆非的案例—— 80 后女子吴某轻信保本理财承诺,委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个人炒期货,最终遭遇平仓损失惨重。操盘手试图以自己的行为 " 扰乱金融市场 " 为由无效合同,但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保本协议有效,操盘手需赔钱。

深圳某李姓资深律师向财联社记者介绍,现有投资理财中关于保本协议无效的规定只存在于机构和个人、机构和机构之间。即具备证券、期货投资资质的公司和个人或机构之间,如果约定保本收益则合同无效,而无资质公司签署的保本协议也基本参照处理。

但是,个人和个人的委托理财之间则不从其规定,其合同服从于民法典,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可。一般来说,行为人之间,只要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法律并不禁止个人投资期货,无从业资质的个人替人炒期货的行为也无明令禁止,那么其委托合同就应当有效,衍生的保本协议自然也有效。

女子斥资 30 万请人炒期货 虽有保本协议仍血本无归

据文书披露,吴某是 1983 年生人,住浙江省淳安县。2021 年 9 月 20 日,吴某和广东省广州市陈女士签署了签订《委托操盘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吴某委托陈女士对其在健泰一号光大期货所开的期货账户代为进行交易。

双方约定,陈女士接受吴某的委托取得自助操盘的权利,操盘时不受其干预和支配。为了避免不受影响,陈女士可以修改交易密码。除了交易所或所开账户所在公司的原因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外,陈女士必须对吴某的投资本金进行保底。即结算时,如甲方的账户低于投资本金,则亏损部分则乙方补足。此外,双方还约定净利润五五分成。

2021 年 9 月 26 日,吴某又和陈女士签订了另外一份《委托操盘协议书》,载明吴某委托陈女士对其在健泰一号民生期货所开的期货账户进行交易一事签订。

2021 年 8 月 17 日,吴某向健泰一号合伙企业名下银行账户支付 100000 元。2021 年 9 月 26 日,吴某向健泰一号合伙企业名下银行账户支付两笔各 100000 元。

不过,吴某 " 坐地发财 " 的梦想最终破灭。陈女士也没有能够证明自己具备高超的炒期货能力,其操作的账户遭遇强制平仓。2022 年 10 月 27 日,健泰一号合伙企业仅向吴某返还 20000 元(资金清算后的分配)。这意味,吴某的 30 万投资本金几乎血本无归。最终,吴某向法院起陈女士。另据相关文书披露,陈女士并非仅为吴某一人操盘炒期货,还接受了多人委托并签署保本协议。

操盘手自污 辩称自己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在法院审理环节,陈女士表示,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存在吸引大量投资者在利益驱使下将资金大量投入资本市场,扰乱金融市场基本交易秩序的风险。自己在同一时期接受多人的委托进行期货投资理财,影响了市场的稳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秩序,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可能产生的后果与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保底条款无异,法院应认定理财协议无效。

另外,吴某清楚知道证券期货投资的风险,且有能力承担此风险,其明知期货投资风险较大仍贷款参与投资,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且本案的损失由市场风险引发,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吴某表示,案涉委托操盘协议书合法有效。此外,自己还与健泰一号合伙企业签订两份合伙份额认购协议,且两份合伙份额认购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签订日期均与相同金额的《委托操盘协议书》相对应和一致。上述行为系根据陈女士的要求进行,其也是按陈女士要求将投资款支付至健泰一号合伙企业账户。由此也反映健泰一号合伙企业与陈女士均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受托人。她要求,陈女士、健泰一号合伙企业共同返还本金 280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认定保本理财协议有效 因法律未禁止个人委托无资质者炒期货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期货从业资格,期货公司不得对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但是,该些规定系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为调整对象,不适用于民间委托理财场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自然人委托其他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自然人操作期货账户等民间委托理财行为,也未禁止受托人对委托人作出填补本金损失的承诺。

法院认为,案涉《委托操盘协议书》是吴某、陈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女士应依约在委托期限届满时兑现保底承诺。陈女士确认案涉期货账户已被强制平仓、结余款项已被取出分配给各投资人。对于吴某要求陈女士赔偿 280000 元投资本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健泰一号合伙企业系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项下的共同受托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陈女士在无期货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存在多次为他人操盘理财扰乱金融市场和秩序的情况。案涉《委托操盘协议书》有效,因为协议有效,且现有法律法规未禁止受托人对委托人作出填补本金损失的承诺,故案涉损失 28 万元理应由陈女士负担。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11 月 28 日,财联社记者还找到了民间保本理财的类似案例。郭某委托彭某代为炒股,约定本金 20 万元。彭某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自己承担。但股市先涨后跌,郭某亏损 59128 元。郭某起诉法院要求彭某赔偿损失。去年 3 月,四川省大邑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郭某的诉求,判决彭某赔偿 69128 元。法院认为,民间委托理财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本金保底条款并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已将利益和损失进行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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