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棵香樟树与一个家庭的“清白”

2024-01-29 星期一

马祖喜一家在铁路上合影,从左至右:三儿子马小洪,马祖喜,四儿子马万春,马祖喜之妻朱礼章,二儿子马小平,大儿子马万林
售卖自种的二十六棵香樟树被判缓刑后,困在申诉路上“偏执”求“清白”的马家人。


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文 /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聂阳欣  发自四川泸州

       实习记者  秦朗

图 / 南方人物记者 大食

编辑 / 陈雅峰  [email protected]



枯萎的香樟树树枝又掉在公路上了,马祖喜告诉大儿子马万林。2016年,马祖喜栽种三十多年的香樟树遭遇了一群松鼠,树皮被啃食后,二十多棵香樟树日渐枯萎,它们散布在房屋周边、竹林间和村公路旁的缓坡上。有时候清晨睡起,马祖喜看见枯树枝掉落在路中央,就会催儿子去找人砍树。

马万林不想砍树。几年前香樟树长势好、行情也好的时候,有人开价一棵几千元,他没有卖,他喜欢这些香樟树,“我想把树培育起来,长成参天大树。”马家有一片竹林,旁边有一座庙,加上郁郁葱葱的香樟树,马万林一度想在家里开办农家乐。虽然树枯萎了,农家乐眼见着开不起来,但马万林还是舍不得。

“万一砸到人怎么办?”马祖喜很忧虑,他那年80岁,身体还很硬朗,说话语速快,行动力也很强。在新闻上看到林木坠落伤人的事件后,他主动找了几个收购树木的商人,他们来看过后觉得树太烂,不收。

马家要卖树的消息传了出去。2016年7月26日,马万林还在睡觉,被父亲喊起来,说有人来收树,一问才知,是远方叔伯家的堂哥,名叫谢万林。谢万林出了一个非常低的价格,马祖喜急于把树处理掉,没有讲价,由马万林出面谈成了这桩生意,5000元,二十六棵枯萎的香樟树。

2017年11月15日,因为这些香樟树,马万林和谢万林被判犯非法出售/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马万林指着被松鼠咬坏的香樟树。部分松鼠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无法分辨的情况下,马万林不敢私自处置,只能任由松鼠肆虐



香樟树

最先到达现场的执法人员来自四川泸州市叙永县江门镇林业站,他们接到滥伐林木的举报,于2016年7月29日来到江门镇九江村马祖喜家查看情况。

砍树从7月28日开始,谢万林将枯萎的香樟树的木料分为三个档次,好一点的以20元/百斤收购,将就能用的是10元/百斤,无用的5元/百斤。29日当天,谢万林已将砍下的木料装了一车运送至马岭木材加工厂,装第二车时,被林业站的人拦下,已装上车的木料全部被搬下来,不准运走,等待林业公安来处理。

马万林不觉得砍树有问题,“周边很多人都砍自己家的树,没有谁会来跟你说不能砍树。”他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看到第五十六条写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他更加认为自己没犯法,所砍26棵树正是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的自家树木,何况树木已经枯萎了。

8月2日至8月10日,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天池森林派出所的办案人员三次来到马家调查、检尺。8月9日,叙永县林业局派人来现场进行调查,在第二天出具的调查报告上,关于香樟树种植地点的描述如下:“被伐香樟树位于马祖喜住房周边,苦竹林中及耕地边,苦竹林台地明显,部分原本为耕地。”

香樟树是马祖喜1980至1982年间栽种的。1979年,43岁的马祖喜调任长春乡(在如今的行政区划中已不存在)党委副书记,并任农工商经理,主管农业、林业工作,组织建立了峨峨山林场(乡属)。叙永县林业局和县医药公司联系马祖喜,希望在长春乡建立香樟树基地,林业局出100斤树种育苗,县医药公司在林场建立香樟油加工厂,并承诺3年后会回收所有香樟树的树枝、树叶,以每百斤5元收购,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接下来几年间,峨峨山林场种植香樟树的面积达到二十余亩,村民也自发种植了许多,马祖喜自费买了四十株香樟树苗带回老家,零散地栽种在自家房屋周边,以及划分给他家的自留地和承包田边上。

1985年,由于栽种的香樟树超出医药公司能承受的范围,并且香樟油的价格大幅下降,医药公司撤走了香樟油加工厂,不再收购香樟枝叶。马祖喜后来听说,长春乡政府为支付林场工人的工资,将二十多亩香樟树低价出售,用作矿井支柱的木料。马祖喜不在乎香樟树是否能被收购,他种香樟树是因为喜欢它的芳香。他在自家的荒山上种了许多苦竹和杉树,唯有香樟树种在房屋周边。

三十多年过去,香樟树苗长成了几层楼高的大树,四季常青,靠近庙墙的几棵树映衬着红墙黄瓦,格外好看,而竹林、田边和缓坡上的香樟树却遭遇了松鼠。有些松鼠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万林在无法分辨的情况下,不敢自行处置,只能任由它们啃食树皮。马万林给砍下的树枝拍照,发现不仅表面枯萎,树心也空了。

天池森林派出所对这起伐木事件的调查长达4个月。经过几次初步调查后,在2016年8月16日正式以滥伐林木罪立案,之后进行了三次讯问,最后一次讯问发生在那年11月24日,由天池森林派出所所长钟小东主持。根据笔录,讯问主要围绕所砍树木是否在马家林权证的所属范围内,马家林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是马万林。根据马祖喜和马万林各自的回忆,讯问的另一个重点是,卖树是谁的主意。

终止侦查的通知书在2016年12月2日下达给马万林,他放下心来,尽管谢万林的案件依然以滥伐林木罪移送至叙永县检察院。

然而,事情没有像马万林所想的那样结束。2017年3月初,叙永县检察院打来电话说想了解案件情况。2017年7月24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正式以马万林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

▲被松鼠咬掉树皮后裸露在外的树茎。树皮被破坏后,有机物无法输送至根部,导致整棵树枯萎


庭审

得到公诉的通知时,离庭审只有23天,马祖喜的四儿子马万春决定由他来担任辩护人。马万春高中毕业后去西藏当兵,在部队工作了22年,期间读完了函授法学本科。2012年,41岁的马万春从部队出来自主择业,回到泸州市区生活。

尽管马万春有法学基础,但是研究具体的法律案件还是第一次,并且,他从未想过自己有一天会用到这些法学知识。2012年回到泸州后,他一边调养身体,一边照顾刚出生的第二个孩子,没有给自己再找一份工作,日常生活是在家里陪孩子,或在泸州城四处散心,和朋友见面。

从接手案件开始,生活变得忙碌起来,马万春花费大量的时间翻阅刑法、森林法以及实施条例,查找各地相似的案例。有时候到临睡前他还在琢磨,任由自己想到失眠,然后在半夜突然坐起,记录下一闪而过的思绪。“哪一个点可以证明大哥没有错,哪一个点可以用来反驳,我要反复地想。”

开庭前,马万春自学了庭审规则和流程,并向法院申请调看天池森林派出所的讯问录像。2017年8月16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祖喜、他的四个儿子和众多孙辈都来到了现场,马万林坐在被告席,马万春坐在辩护人席,其他人坐在旁听席。

判决书显示,当谢万林和他的律师陈述完毕后,马万林辩称,“系其父亲马祖喜卖的香樟树,其不构成犯罪。”马万春的辩护理由也提到这一点,“香樟树为马万林父母所有,马万林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人。”马万春申请调看讯问录像,因为在讯问过程中,马万林和马祖喜都说到卖树是马祖喜的主意,但天池森林派出所没有提供录像,而是给出一份书面说明,称设备出现问题,无法调看录像。

马万春辩护的重点在于,人工栽植香樟树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马万林被指控的罪名“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出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条所指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没有明确的范围。

马万春认为,香樟树虽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但人工栽植的不应列入其中,他出具了国家林业局在2013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第二条提到,“除古树名木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 

在马万林的回忆中,马万春庭审的表现非常好,“当时我兄弟根据有关的刑法规定,把检察官提出的(观点)一一驳回,检察官是无话可说。”庭审没有直接宣判结果。三个月后,2017年11月15日,马万林接到通知去领取判决书,“领到判决书的一瞬间,我惊呆了。”

判决书显示,马万林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马万林难以接受,“当时我的内心就彻底崩溃了,自己从大家心目中公认的好人,一下子沦为罪犯。”

马万林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4月9日,他领取二审刑事裁定书,结果是维持原判,他的心情跌落至谷底。马万春安慰他,“我们继续向(四川省)高院申诉。”

▲马祖喜一辈子追求先进,对儿子们的要求也是如此。马万林获得过很多荣誉称号


光荣之家

同样无法接受判决结果的还有马祖喜,他格外重视家庭的荣誉,马万林的案件被他视为一家三代唯一的污点,“一家人的清白没了,我想不通。”

马祖喜生于1937年,家庭贫寒,有八个兄弟姊妹,十多岁时丧母。回忆人生履历,他多次用到“表现好”三个字。凭借自己的努力,他从只读过小学的普通农民当上了乡里的干部。1950年代,马祖喜在生产队工作积极,当上兴江村(后与其他小村合并入现九江村)副村长;因为表现好,被人民公社保送去叙永县农业专科学校参加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课程,并担任班长;又因为表现好,在1960年提前分配至叙永县农业局任农技员,提前转正,一年后调入县委农工部。

1962年县委农工部的人大多被下放至农村,马祖喜回乡的第二天,江门人民公社直接安排他到九江三队当队长,组织农民劳动,7个月后,将最落后的生产队变成了全乡先进队。时任县委领导为此进村调研,马祖喜的工作经验得到认可,被调入江门人民公社担任民政文书。此后他又在马岭乡、麦地乡、江门乡等地工作几十年,担任过会计、公安员、乡副书记、乡长等职位,直至1990年退休。

在马祖喜之前,家中世世代代都是农民,成为干部后,马祖喜戒烟戒酒,不收贿赂,“我从来不抽群众一支烟,不喝群众一杯酒。本身是穷苦的劳动人民,当干部了,如果吃老百姓的,我心里过意不去。”他有四个儿子,但从来没有为儿子们在乡政府找一份工作,“我不想占群众的利益。”

1983年,大儿子马万林高中毕业,二儿子马小平初中毕业,还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儿子马小洪和马万春,马祖喜开始想办法给儿子们找生计。1984年,中央鼓励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恰好那时村里修通了公路桥,马祖喜在桥头盖了新房,开了一间杂货店。

杂货店经营几年,积累了本金后,1987年马祖喜又在杂货店旁边开了一间粮食、饲料加工作坊,交给三儿子马小洪打理。这是当时兴江村第一家粮食加工作坊,在此之前,兴江村村民需要去20里外磨米磨面。又过了几年,马祖喜买了一辆小货车,方便杂货店进货,也在周边接一些物流运送的活,同时,家里还建了蚕房养蚕。

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马祖喜带着全家人一起经营家庭产业,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情往来全由他来统一支出,盈余的钱款50%用来扩大家庭再生产,50%用来给儿子、儿媳发工资,最多的时候一人一年的收入是6600元。马万林的妻子徐代容说,合作经营的十几年里,一家人没有发生过争吵。靠着家庭合作经营,马祖喜家从原本的借钱生活,成为令村里人羡慕的小康家庭。

1990年代末分家的时候,马祖喜将几份产业分给了参与共同经营的儿子们,分配以抓阄的方式决定,马万林分到杂货店,老二分到货车,老三分到加工作坊。几年后,马万林为了照顾父母,搬到半山腰的老屋和他们一起住,专心搞养殖业,将杂货店给了二弟马小平经营。四个儿子各有不同的事业,这让马祖喜感到骄傲,“一个农业,一个商业,一个加工业,幺儿当兵,农工商兵,都是自己靠劳动吃饭。”

马祖喜的晚年生活平淡而闲适,半山腰空气新鲜,家里有菜地、鱼塘和鸡舍。三个儿子住在身边,他没有太多操心事,日常活动是去找村里人打牌。马万林被判刑后,案件成了堵在马祖喜心里的一块石头,“死也不能瞑目。”

▲分家后,马万林将杂货店让给二弟马小平经营,后来村里修建新公路,马小平在靠近公路的位置新开了一间超市


从先进到罪人

马祖喜对于儿子们的要求,也是“表现好”,“从读书起,他们四个弟兄都是班长,每个人都表现好。”马万林是兄弟中尤为优秀的一个,“他当过生产队队长、村长、民兵连长,拿过各种养殖先进。”

除了在部队的马万春,在农业和基层民主治理参与上最像马祖喜的是马万林。但父子俩性格迥异,马祖喜为人干脆利落,说话如同连珠炮,而马万林书生气更浓,即使心里激动难平,话说出口还是不紧不慢。

马万林是1980年代初农村少有的高中生,他想过继续考大学,但家里全靠父亲的工资艰难支撑,他决定回家务农。江门镇山多地少,竹林比耕地多,马万林的农业更多指养殖业,他养过鸡、猪、蚕,家里经营杂货店和加工作坊时,养殖业也没有断过。

分家后的几年里,马万林专心经营杂货店,但当兄弟几个商量由谁来照顾父母时,马万林提出一个方案,他将杂货店让给二弟,自己带着家人搬上半山腰。马万林说这样做除了照顾物流生意不好做的二弟,也因为他觉得自己对农业更感兴趣、更擅长。

半山腰的房屋周边是马家的耕地和山林,蚕房和猪圈就修在这里。2002年,马万林在长期订阅的《农村新技术》上看见养殖獭兔的报道,试着引进了一些獭兔,他发现养獭兔的收益更高。“养蚕忙起来劳动强度大,养獭兔轻松一些,收益好的年份,一只獭兔的毛能卖七八十元,肉能卖三四十元。” 养殖獭兔获得成功后,马万林又带动周边三十多户人家一起养。

也是在2002年,马万林被兴江村一社的社员推选为社长,2004年被选为村委会主任。2011年村里准备改造公路,马万林积极筹集资金,与父亲和几个兄弟一同捐款12000元,又联系其他亲朋好友捐助3万多元,将村里1.2公里长的碎石路改造成水泥路。2011年12月,马万林以养殖大户的身份当选叙永县政协委员。

2016年砍伐香樟树时,马万林没有担任村里的职务,也没有养殖獭兔——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毛皮市场收缩,一张獭兔毛皮跌至一二十元。他忙着栽种无花果、桃、李、樱桃等果树,修建鱼塘,为开办农家乐做准备。香樟树枯萎后,他的人生走向荒芜。

在缓刑的三年里,马万林每天都要向镇司法所汇报行程,“我在哪里,在做什么。”他一般在上午9点、司法所刚上班的时候打电话。打完电话,今天就是安全的一天,“如果你没主动汇报,他们会给你(记录)打叉,几次没有汇报就要记过。”

马万林形容自己当时“整天乱糟糟的”,夜晚睡不着觉,白天无所事事,把自己一个人关在房间里,几年间他的头发大量掉落,脑门几乎秃了。“我虽然没坐过一天牢,但我每一天都在精神上服刑。”情绪最糟糕的时候,他想过“一了百了”,但又不甘心。

妻子徐代容在不养獭兔后外出做工,马万林被判刑后她被迫回来照料家里。他们结婚三十多年,彼此没吵过架。徐代容说,她嫁给马万林,就是看中他性格开朗,脾气好,本分踏实。2016年3月,他们家被评选为泸州市“最美家庭”。

“出了树的事情,他的状态就一直不好,怕他想不开。他每天在家待着,闷闷不乐,做什么都不起劲,脑筋都不行了。”夫妻二人在家没有收入,靠儿女补贴生活费。徐代容经常劝马万林,“人要想开点,就当你运气不好,遇到了慢慢面对。”她不能劝马万林放弃申诉,这是他生活下去的希望。

缓刑期间,除了每天汇报,马万林每月要去司法所学习两次法律条文,做两天义工,打扫公路和公共场所。“司法所的人经常说,如果不接受学习、好好改造的话,要处以实刑,送监狱去。”

缓刑期过后,马万林在县城里找到一份管理果园的工作,每月工资一两千元。他还是喜欢农业,在家重新种植了一批果树。那段煎熬的日子似乎已经远去,但又没有真正过去。每到重要节日,马万林还是会收到司法所的电话,“你在哪里?在做什么?”

▲粮食、饲料加工作坊由马小洪经营,1987年开办时是村里第一家加工作坊


申诉

二审过后,谢万林放弃了申诉,马万林一直不服,“如果(这些)香樟树真真正正是国家保护植物,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砍了,我也认罚。但根据国家林业部门规定,人工栽种的香樟树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我心里知道,我并没有违法。”

因为有在基层当干部的经历,马祖喜和马万林对是非曲直更加看重。1970年代,马祖喜在马岭乡(如今的马岭镇)担任公安员,负责管理社会治安,解决案件。1976年,发生了一起强奸案,犯罪者是县检察院某工作人员的亲戚。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迟迟没有下文。马祖喜带着详细的案件材料,向上级反映,法院最后判处犯罪者接受五年劳动改造。

马万春形容马祖喜是“真正的共产党员”,“他是很正直的人,会去做得罪人又不讨好的事。”马万林理解马祖喜,“我之前也当过干部,当干部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但肯定要做到公平。”他处理过很多田产纠纷,“有的人,不是他的田,但他要去争。我就按照手续处理,让他们拿出田产证。他们出现矛盾就是私心太重,如果我不公正,这件事就处理不好,不可能去和稀泥。”

砍伐香樟树事件由一个举报电话得以暴露,村里没有秘密,马祖喜一家很快就知道是谁打的举报电话,但他们没去找过对方。马万林认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认定。马万春认为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如果他觉得你犯法了,他有权利举报。”

最受村里流言蜚语影响的还是马祖喜和马万林。马祖喜平日爱打牌,在牌桌上免不了听闲话,“马乡长,我听说你儿子砍树判了刑,你的退休干部要降级了,要遭处分了,工资也降级了。”马祖喜反驳,“你想啥子,这件事还在申诉,还没批下来。”即使马万林缓刑期过去了,马祖喜去打牌时,还能听到其他人的议论。

2021年,当地供电所为保护架空电力线路,砍伐了高压线路周边的竹子,村里多户人家受到影响,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马祖喜一家共有两亩多竹林被砍掉,他去找供电所要过说法,也去找过镇政府,都没有得到解决。2023年3月,马祖喜、马万林和其余六七个村民一同去供电所协商,所长对村民们说,“你们不要跟他们一起闹,他是判过刑的。”

马祖喜当场急了,大声质问对方,“我们是什么犯人?我们现在在申诉中,你为什么说我们是犯人?”所长连称“口误”,将场面圆了回去。但马祖喜始终忘不了当时受到的屈辱。

为了追求法治的公平,也为了安抚马万林和马祖喜的情绪,2018年二审判决至今,马万春开始了长达五年多的申诉和上访之路,先后向泸州中院、四川高院提出申诉,向四川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均被驳回;他也向泸州市人大常委信访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和国家信访局反映了情况。

“这么多年这个案子我从来没有放下过,我当了很多年兵,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可是我连自己大哥的权益都维护不了,心里过不去。”

▲马万春高中毕业后去西藏当兵,很少回故乡,大哥的案件是他和故乡新的交集



法条博弈

马祖喜对砍伐香樟树事件有一种朴素的理解,“砍自己种植的树,怎么还犯法了?”马万春的底气则来自于同法院同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2014年,泸州中院审理了另一宗砍伐人工种植香樟树的案件,被告人胡某平原本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被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泸州中院认为胡某平无罪,“本案所涉香樟树系人工栽种,并非原生地天然生长。故胡某平所采伐的香樟树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马万春感到疑惑,“同样是人工种植的香樟,在国家林业政策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胡某平案和马万林案的认定为什么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对于这个问题,泸州中院向《南方人物周刊》解释,关键在于2014年9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我院在审理胡某平滥伐林木时,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实施。”而马万林案件上诉审理是在2018年2月。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Π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在马万林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叙永县法院和泸州中院都提及了这条法文,并据此认定,“人工栽植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也应予以保护”“人工香樟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泸州中院还强调,这条法文是2014年颁布的,晚于国家林业局2013年出台的关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的答复。且《答复》是国家林业局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引用的法律依据。

马万春进一步提出疑问,马万林被指控的罪名“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出自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而上述法文对应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将办理走私案件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是不是法律适用错误?”他接着援引2015年3月新修正的《立法法》,新增的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据此认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不应适用于其他的法律条文。

泸州中院给《南方人物周刊》的答复中回应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出台有关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四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三类:第一是古树名木,第二是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第三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但该解释对‘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并未予以明确,需要依照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确定。”

2014年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起案件中被认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于是,走私案件中属于“珍稀植物”的人工培育香樟树,就成为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珍贵树木”。

泸州中院在答复中总结:“马万林的案件中引用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法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稀植物范围的条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

▲马祖喜一家和村里的老公路桥



入罪与出罪

律师胡磊第一次接触马万春时,他惊讶于对方在相关法律问题上表现出的专业性,同时,他也感受到对方内心的动摇,“马万春当时有一点怀疑,觉得是不是自己理解错了,(马万林)会不会真的有罪。”

胡磊是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23年7月偶然看到马万林案件的裁判文书,主动联系马万春,想代理这个案件。胡磊见过许多长年坚持申诉的当事人,但以重案居多,在轻型刑事案件中并不多见,并且,马万林已过了缓刑期,没有施以实刑,申诉的难度很大。

通话后,胡磊和马万春一拍即合,“他们家一直在耗费精力和金钱,虽然我给他做公益代理,只象征性收取一些代理费,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愿意付出这个代价。”2024年1月,胡磊再次向四川高院递交申诉状,请求再审,目前还在等待批复中,他准备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申诉。

胡磊在申诉状中追加了“两高”对人工培育植物是否为“重点保护植物”的共识。2020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除了所有的法律条文,胡磊建议用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去看待这个案件,一个农民为了防止枯萎的树枝砸到行人而砍伐自家栽种的树木,是否要认定他是有罪的?“我很认同罗翔的一句话,‘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叙永县人民法院在2017年11月作出的马万林案件一审判决书中,对于判刑的裁量给出了如下考虑:

本院认为,本案香樟树虽系人工栽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从我国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及2002年《刑法修正案()》从“非法采伐、毁坏”增加到“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保护范围从“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体现出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

同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相似的案件,被告人钟某福曾于2012年因采挖两棵人工种植的香樟树被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坚持申诉。广东高院从法律条文的文义、立法目的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角度辨析,认为人工种植香樟树不属于“珍贵树木”和“重点保护植物”,改判钟某福无罪。在判决书中,广东高院写了如下这段裁量考虑:

本院认为,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评判依据是行为人的行为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违法性和可责性)。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判断和正当性考量。

胡磊觉得社会一般人的视角有时候代表了良知。近乎无偿地接下香樟树案件,因为胡磊觉得它有价值,“体现了社会个体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不是一个泛化的概念,只有落实在每一个人身上,才能叫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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