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拟扩权禁港人出境

2021-02-13 星期六

保安局局长拟扩权禁港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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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左5)与骆惠宁(右5)1月底一同慰问警务人员已令人侧目,骆在新春酒会致辞对香港政治民生指点更突显其地位(见小图)。2021年2月6日
林郑月娥(左5)与骆惠宁(右5)1月底一同慰问警务人员已令人侧目,骆在新春酒会致辞对香港政治民生指点更突显其地位(见小图)。2021年2月6日 © 法广/麦燕庭制图

香港政府早前向立法会提交的《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中,授权保安局局长订立规例,以令入境处处长可获取运输工具,即飞机上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资料,更可禁止飞机运载有关人士。大律师公会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指有关修订将授权处长禁止任何人离开香港,但却没有提出任何正当理由,以及防止权力遭滥用的保障措施,形容如同授权保安局局长“明显不受限制的权力”,情况尤其令人感到不安。 

根据《2020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第3条,当局拟加入新订的第6A条,赋权保安局局长订立规例,以向入境处处长提供飞机上乘客及“乘组人员”的资料,同时亦赋予其指示某运输工具(如飞机)不可运载某乘客或“乘组人员”的权力。大律师公会提交的意见书指出,有关修订将授权入境处处长禁止任何人离开香港,但草案中却未有解释允许其行使权力的理由,而当局就修订提交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亦未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

大律师公会指出,在有关修订中,为防止香港居民及其他人士离开香港,赋予了保安局局长明显不受限制的权力(apparently unfettered power),更未有阐明政府行使该种“侵入性权力”的依据,以及为何需要、如何使用有关权力,形容情况尤其令人不安,对此表达深切关注。公会认为,当局必须在草案中明确说明行使权力的理由,而且有关权力应由法院而不是入境处处长提出,以保障旅行禁令是有必要并按比例作出,而当局亦须提出适当的保障措施,如有关禁令的最长期限。

大律师公会续指,现行法例已存在限制人士离开香港的权力,如干犯刑事罪行以及预防任何疾病等,而《国安法》亦有交出旅游证件的相关条文,表示难以理解修订草案的目的。公会又认为,只有在有必要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等情况下,才可以限制某人离开香港的自由,但草案中却没有就禁令提供任何理由,令新订的第6A条具有“特别的权力”,使行政人员有权禁止香港居民或其他人离开香港。

大律师公会认为,如立法机关要授权行政机关(保安局)制订限制港人基本权利的附属立法,便应确立允许其干涉的目的,并对该权力范围作出明确限制,但条例草案却没有作出相关解释,而且没有订明旅游禁令的最长期限。公会又指,现行法例下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有必要或适当地干涉某人的迁徙或旅行自由,认为如草案6A条的条文获全部保留,亦应修改为由处长提出要求,并授权原讼法庭下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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