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感与无力感

2021-02-20 星期六

按:本文是报社年终策划“我在2020”中的一篇,首发于2021年2月11日《南方周末》,略有修改。



记者做久了,难免要考虑一下这份工作的意义。


17年前,当我成为一个深度报道记者时,某种程度上是受南方都市报孙志刚案报道的感召——通过一篇报道申张正义,进而推动国家制度改变、实现社会进步,所谓新闻理想,再没有比这更为具体而贴切的了。


可惜,一晃从业20年(含非深度报道记者经历),这一理想不仅从未实现,感觉还越来越远了。


于我而言,17年的深度报道记者生涯,有两种感觉最为刻骨铭心:一种是成就感,一种是无力感,两种感觉相互交织,前者少,后者多。


去年我收获的一大成就感,是北大女生包丽自杀事件的报道有了回响,包丽男友牟某某因为涉嫌犯罪被逮捕,目前正面临起诉,希望他能受到公正审判。此外,围绕此事的公共讨论,也让更多人——特别是女性——意识到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的危害。同事汪小叨说,她曾在一个聚会上遇到一位大眼晴女生,说我那篇报道深深地影响了她,她说这话时非常激动,甚至有些颤抖。


但这种成就感稍纵即逝。


去年带给我无力感的,主要是上海世外小学杀童案主角黄一川的报道。黄一川杀人后,警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做了精神鉴定,证实他患有精粹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同时评定他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但凡认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通常都判不了死刑立即执行,但黄一川案还是这样判了,我在那篇报道中,对此委婉提出了质疑。


那篇报道发出时,黄一川二审已经维持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案件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到了这个时候,是很难有什么变数的。但我仍奢望,因为我这篇报道,黄一川的死刑不会被核准,从而保住他的命。哪怕是保不住他的命,也希望能掀起一场关于精神病人肇祸现象的全民大讨论,就像我在14年前写邱兴华案时那样。


2006年,我因为报道陕西邱兴华杀人案,走入司法精神鉴定这个全新领域。当时,因为我写的相关报道,有精神病学专家与犯罪心理学家就此案产生极大分歧,前者几乎都认为邱兴华是个精神病人,理应做通过精神鉴定程序得到豁免,后者则认为邱兴华是个心思缜密的犯罪份子,不可能是精神病人,没有做精神鉴定的必要。随着报道和相关讨论的深入,舆情也在发生变化,到了后期,据新浪网发起的一项调查,支持对邱兴华做精神鉴定的网民竟然占到了多数。


但最终,邱兴华还是未经鉴定就被执行了死刑,我为此深感沮丧,时任报社编辑郭光东曾为邱兴华案写下多篇评论,呼吁为其做精神鉴定,此案尘埃落定后,他安慰我说:这个事情,表面上看我们输了,实际上我们赢了。


到了去年年底,黄一川案的死刑判决被最高院核准,消息传出,网民对此一边倒地叫好,我所期待的大讨论,并没有发生。


其实不仅仅是黄一川案,近年来,我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精神辩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这背后的诸多原因中,有一条我认为至关重要:大众传媒体对精神病和精神病人肇祸现象的报道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够,导致公众对精神病人肇祸现象普遍缺乏正确认知。


继邱兴华案之后,我又陆续报道了多起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肇祸案例,结果大同小异:司法机关耽于“民意”,有的不做鉴定就判死刑,有的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还是判了死刑。


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10年前的广东潮州刘宝和杀人案。


2010年,编辑傅剑锋找到我,说潮州中院顶着压力判了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肇祸者依法被判无罪,广东省高院希望本报能予以报道。


当时,我因为屡屡做精神病人肇祸的报道,且倾向于保护精神病人权利,已经不知不觉被插上了标签,有同事认为我的观念过于超前,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在这个国家,正常人的权利还保护不来呢,哪还顾得上精神病人?我虽然嘴上不服,内心其实已经气馁:我写的那些精神病人的报道,一篇篇如石沉大海,对现实似乎起不到半点作用。


我和傅剑锋去了广东高院,见到了宣传处张处长,才发现原来张处长看过我写的那些报道,而且赞同我的观点,正因为如此,他们发现潮州中院这个判例后,认为很有意义,于是主动联系报社报道。


这番话让我意识到,我写的那些报道还是有作用的,只是有些作用自己并不知道。同时,我也明白,在这个国家发生的任何进步,都不可能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媒体在其中的作用,既不可高估,也不可代替。


次日,我在张处长陪同下去潮州采访,同行的还有广东电视台和人民法院报的同行。


第一天很顺利,潮州中院的院领导和法官都接受了采访,还让我们看了全部案卷材料。


结果第二天风云突变。原来,该案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才提起精神鉴定的,“功劳”主要在法院,但法院领导认为,媒体做报道得取得检察院和公安局的支持才行,万万不可只宣传法院,否则可能对以后工作不利。


但是,当法院就报道事项与公检两家沟通时,却遭到两家的一致反对。


对于反对的缘由,我后来也慢慢明白:根据司法程序,公检法三家都有责任对疑似精神病人提起精神鉴定,在刘宝和案中,公检两家都没有提起精神鉴定,到了法院才提起,宣传此案,等于在表扬法院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是打公检两家的脸。

张处长汇报后,高院领导权衡再三,决定放弃报道。那天晚上,张处长召集各路记者唱歌,在大家唱得正嗨时,宣布了这一噩耗。


返回广州后,我向已经升任新闻部主任的郭光东说了此事,并建议继续做报道,郭光东同意后,我杀了一个回马枪,返回潮州悄悄完成了采访。


稿子写完后,郭光东问我,要不要给高院送审?我说不要了,送过去后让人家怎么办呢?


稿子最终发出来了,题目叫《“疯汉”杀人的艰难免刑》(详见左下角“阅读原文”),我注意到“编者按”里写了这么一句:潮州法院有关人士强调,能作出这一坚守法律理性的判决,是公检法三家共同促成的结果。


稿子见报后,广东电视台的同行看到,发了条消息给我,说你这条正面稿让高院不好消受啊。这是一位很敬业的同行,当时采访时,因为供职于不同媒体,实际上存在竞争关系,大家都在暗中较劲,以至于后来得知报道计划取消后,大家都悄悄松了口气。


我忘了当时怎么回复的了,要是现在,我可能回四个字: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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