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通知函:
# 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 四种有效的《通知函》
第一种: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通知书应当包含:(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第三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2号:五、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注:此种方式有待司法进一步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拼多多以原告权利通知不符合本法律条款为由进行辩护,本人以《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进行抗辩: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图书盗版属于出版,故本人抗辩应将出版中的发表、复制、发行排除出电子商务法之外。最终法院支持了本人的抗辩。但如果以此种格式发送权利通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YOUNG财经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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