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3人获刑
李某龙妻子:虽然说它具备击发功能,但是我们没做火药、弹药之类,就是一个收藏钥匙扣挂件来出售。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龙、许某华、梁某系主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邮寄78支枪支、33件枪支零部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所制造、买卖、邮寄枪支仅供装饰,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事判决书,最终3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到4年不等。
另外12名被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及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均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龙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表示,本案当中涉及的枪形全长只有4厘米,子弹不到2毫米,能不能被称之为枪,能否机械地适应1.8(枪口比动能)的标准,这一点值得讨论。
杨卫华:我的当事人当庭表示要上诉,我们认为上诉是有道理的。因为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这个案子无论从枪标来说,还是从口径的角度,应该把涉案物品认定为玩具,而不是认定为枪。
律师:枪支鉴定标准待进一步规范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一标准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他们认为应该根据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吕博雄律师表示,“涉枪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不应机械适用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应结合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杜绝机械司法。”
代理过十多起涉枪类案件的乔烽律师认为,评价此案的关键在于李某龙销售的这类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害性。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鉴定枪支的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乔烽律师表示,本案判决书中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实施)相冲突。该决定在第三条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后改为备案制。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司法部的资格或者备案,其鉴定结果不能做为刑事审判的依据。
涉枪类案件如何少一些争议?杨卫华律师建议,“一是公安机关要综合衡量、考虑怎么形成科学的枪支认定标准;二是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建立分类管理的体系或强制标识的制度。”
更多新闻
持续关注!↓↓↓
原文地址:点击此处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