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集体诉讼案余波未了,签字会计师为何瑟瑟发抖?

2023-07-05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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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年后,顶着“中国首例证券业集体诉讼”帽子的康美药业案,依然余波未了。


这一次哭天喊娘的,是为康美财务造假大开方便之门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签字会计师。


早在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宣布注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但因为该事务所可执行的财产无法抵付证监会要求的5700万罚款,202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向北京市金融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追加签字会计师作为强制执行人。


当时,北京市金融法院支持证监会的正当诉求(执行案号为(2022)京74执118号〕)。见势不妙的签字会计师杨某不服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3年6月20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


这意味着:


“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确立以来,不但公司的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被追究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连具体的项目经手人员(签字会计师)都可能成为被执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毫无疑问,这个判决在保护投资者权利方面实现了制度性突破,在中国资本市场审计业务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康美神话


在理解中国证监会追加起诉案的过程中,有必要系统回顾“康美案”的大致情况,了解中介机构在该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犯了什么错误。


1971年,广东普宁一位名为许德仕的普通教师,觉得20元/月的工资无力承担家人生活而离职经商。许老师的业务是通过华侨,从云南边境收玉石,每次能挣:

150元。

但好景不长,许德仕在某次“走货”过程中发生严重车祸,病愈后不得不转型开了一家中药铺,做起了“坐商”。他依托原先的渠道,把中药卖给华侨,顺便回购一些国外物资。


许德仕善于交朋友,与当地领导也处得不错,因而日子过得颇为红火,且未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而批斗。


上世纪90年代,普通青年马兴田与许德仕的女儿许冬瑾喜结连理,接管了许家中药生意的通道业务。1997年,马兴田夫妇成立了康美药业,决定以中药标准化生产起家。


但尴尬的是,在注册阶段,康美的经营范围是普通医药,而不包括中药/中成药业务。


然鹅,见证奇迹的时候到了:

康美药业在成立几个月之后,就拿到了GMP认证(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整个粤东地区第一家。

GMP认证包括了申报材料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审批方案、再次现场审查、正式审批、报送国家局审查…等流程,哪怕顺利地一次性通过,全程认证也需要:

至少75个工作日。

由此可见:


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很可能有一个成功的岳父。


当然,这也不能否认马兴田的才华。因为马先生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就是:


变本加厉地交朋友。

例如综合监管层以及财经媒体的统计,康美在成长阶段,光是大规模行贿的记录就有:

5次。

其中就包括在上市阶段,马兴田贿赂了证监会发行处的某位处长,把成立仅4年的康美药业送上了资本市场。

2001年3月,康美药业上交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为600518,似乎包含着“我要发”的某种隐喻。

在上市门槛极高的上交所主板,康美药业的技术先进性究竟是什么呢?按照招股书的表述,它致力于将中药做成标准化的袋装产品售卖,说白了就是将传统中药的“煎熬”步骤工业化。


2013年3月,中华中医药协会还专门表彰过康美药业“规范我国中药饮片的生产技术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康美的中药标准化模式,在全国大小城市得到推广应用,也成为部分中医迷推脱“现在的中医为什么不如以前”的理由)


无论如何,康美的上市经历,让众多重注研发的知名药企:


男默女泪。



上市以后,在马兴田“建基地爆产能”的“星际流”战术刺激下,康美药业成为A股的财富故事神话:

1,康美药业上市前后累计募资803亿元,但总的分红仅有52亿元。

2,公司营收从2001年3.81亿元增长至2012年的111.70亿元(同比增长28倍),利润率更是创下了年均复合增长超10%的奇迹。

3,公司股价在10年里涨了10倍,成为医药行业的“千亿白马股”。

换而言之,在西药霸榜的医药股里,康美药业的巅峰市值(1283.36亿元)仅次于恒瑞医药,是中医药行业“最靓的仔”。


但靓仔也有烦恼。


例如2012年,中能兴业投资咨询公司的某位研究员悄咪咪地跑到普宁,实地调查康美宣称的“国内规模最大的现代中药饮片产业化示范基地”(该方案包括30万亩中药种植基地,12个中药饮片生产基地)。


这位女研究员没有进入康美的大门,而是根据财报公布的地块位置,先去现场寻找相应地块,并以相机从多个角度进行实景拍摄,还对附近村民进行一对一访谈,最后再去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相应土地性质。


最终,该研究员得出的结论是:


康美药业在财报中公布的三块土地、一个中药物流中心、一个新中药材专业市场都是荒地,康美药业没有相应的投资建设,甚至根本没有购买这些土地。


2012年12月,中能兴业投资咨询公司发布一份包括57页PPT的调查报告,报告指出:


康美药业在土地购买和项目建设上涉嫌造假,虚增金额达18.47亿元,几乎等于2002年-2010年9年的利润总和。


(《康美报告》中关于中药饮片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现场照片配图,揭开了康美的系统造假问题)


报告的杀伤力是巨大的。连续四个交易日内,康美市值跌去了60亿元。


然鹅,康美展示了强大的公关功能,它的核心思想是:

拉着中介机构一起,以“专业”的幌子把水搅浑,再逐步洗白。

例如《康美报告》发表第三天,申万宏源证券的首席分析师、曾多次获得新财富医药第一名的“行业一姐”罗某撰文力挺康美:

一家没有证券咨询资质的公司,写了一份报告,再联合了媒体,竟牵动了我们所有专业机构的神经,让我们全部围着他们写的东西转,这正常吗?这样的文章还有独立性吗?我们为何要被他们影响?


(可悲的是,在发文后,罗某还发布了研报,“力证”康美的土地真实存在。但语言是苍白的,还不如提供投资项目的现场照片呢)


但是,由于利益纠葛,股民们对分析师总存在一层天然的隔膜,这时候就需要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出手了。


2013年3月,广发证券出具了经过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康美药业专项核查报告》,该报告的重点是:

1、不存在伪造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不存在重复购买土地的情况;

3、不存在虚增土地资产和虚增工程投资行为;

4、地产公司为康美关联交易方,但账目清楚,未发现利益输送。

耐人寻味的是,广发证券“恰巧”是康美上市时的保荐人,且康美药业的控制人马兴田的妻子许冬瑾,“恰巧”是广发证券的股东之一。


而涉事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招牌显赫。它由广东省财政厅成立的广州所及广州市审计局成立的珠江所合并,是广东省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A股客户数量一度匹敌普华永道等四大外资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该事务所为A股108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当然,它给应届生开出的工资是内资八大所的“小两倍”,丝毫不逊色于“四大”。


广东省拟IPO企业之所以青睐正中珠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


正中珠江的人员除了做事专业、谨慎,还可以及时派人来现场,省去了很多沟通与审计的成本。


例如多家上市表示,正中珠江每年现场盘点与检查的次数:

基本在5次以上。

问题来了:


如此频繁的现场监盘、如此严格的审计程序,为什么正中珠江的审计人员就没有发现“基地变荒地”的惊悚事实呢?


这可能和正中珠江与康美药业的合作史有关。


从2000年至2019年,康美药业与正中珠江存在19年的合作历史:

早在康美药业上市阶段,其招股材料中引用的财务会计资料,就全部来源于正中珠江的审计报告(其中包括1997-2000年的年报审计)。


与此同时,康美药业对正中珠江支付的审计费用也逐年上升:

2005年时康美药业支付的审计单位薪酬为30万元,到2015年上升至380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支付的审计单位薪酬分别为495万元、500万元。

在巨大的利益纠葛下,正中珠江几乎无条件为康美药业的财务情况背书。


总之,由于广发证券、正中珠江等业内知名中介机构的专项核查报告“排除”了康美长期造假的嫌疑,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是:


原本心存疑惑的众多散户恢复了对康美药业的信心。康美的股价在一周内报复性上涨了44%,在接下来数年里又涨了3倍。


而直到正式暴雷前,尽管康美药业反复流转着系统性财务造假的传闻,但正中珠江在每年的年报审计中一直出具: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虽然在某本财经类畅销书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进行了无差别调侃,但有一说一:


至少在资本市场里,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含金量还是存在的,尤其是连续数年对上市公司出具该结论。


(看似是个笑话,但会计人看了依然会心一笑)


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康美造假案真相大白后,证监会不但对康美及实控人进行严惩,还支持股民对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出索赔了吧?因为某些中介机构为了私利,违背了基本职业操守,亵渎了“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放大了股民们的潜在损失,评价一声“为虎作伥”绝不过分。


这是证监会提出后续主张的重要依据。


我记得在2014年左右,康美获得直销牌照后,天天在电视上做广告卖“人参茶”,还把这些直销产品“豪气”地送给前来调研的卖方分析师与基金经理,后来,这些产品因农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物等问题被通报。


一位买过康美股票的散户向我吐槽:


真希望这些专业人士多喝一些…



正中珠江的终结


(一)事发


2018年7月,财联社记者薛彦文发布了一篇文章,再次质疑康美药业一个基本的财务悖论:

(康美)拥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却要付出高额代价融资,这真的合理吗?



按照此前经验,这样的质疑似乎扳不倒康美药业。但巧(xing)合(yun)的是,康美药业随后被爆出坐庄操控股价的传闻,引发证监会的注意。

2018年12月28日,证监会正式对康美药业和马兴田立案调查。2020年7月,因实控人马兴田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康美财务造假案被公之于众。


有趣的是,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了2018年年报和2019年一季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总算为康美药业出具了第一份: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可就在同一天,康美药业针锋相对地发布了《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称:

2018年以前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其中货币资金多记299.44亿元,营业收入多计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76.62亿元。

这一说法,直接把正中珠江中多次负责康美年报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签字会计师的杨某蔚架在火上烤:


年报审计中最重要的审计证据是函证和监盘。前者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提供给审计机构;后者是审计师通过实地调研、库存盘点等方式亲自参与获取的证据。


但是,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发现虚增营收近300亿元,虚增货币资金约900亿元”,这么明显且巨大的会计差错,审计师却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难道审计项目负责人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因此,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杨某蔚,过错是非常明显的。这也为证监会的“追加强制执行人”埋下了伏笔。



(二)集体诉讼


很显然,监管层对康美恶意满满的《会计差错更正说明》深恶痛绝,上交所紧急下发的问询函里连续提了12个问题,甚至还直接指出:


你公司应当严格区分会计准则理解错误和管理层有意财务舞弊行为性质的不同。


说实话,这么多年来,监管方这样“被明显破防”的名场面,实在是少之又少,看得让人又好气来又好笑。



2021年2月20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2021年8月24日,证监会在《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里提及:

正中珠江前期已向证监会缴纳部分罚没款共计570万元,但尚未执行完毕…请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催告后,及时缴纳罚没款。

大名鼎鼎的正中珠江,为什么突然就支付不起罚款了呢?


原来,受康美案影响,正中珠江的业务大受影响。到2021年,正中珠江先后被107家A股上市公司解聘,其A股客户全部流失。2022年7月,有记者探访粤海集团大厦里的正中珠江事务所总部,发现这家著名事务所已经陷入了运营绝境:

公司员工仅剩下10余人,29名合伙人中有27人退出。公司年报审计收入从三年前的1.16亿元降至170万元。

看不到前途的正中珠江但求速死。


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财政厅根据正中珠江的报送材料,正式注销了该所执业证书。自即日起,该所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


如果没有意外,随着事务所的注销,证监会尚未执行完毕的罚款将成为“呆账”,对该所负责康美审计业务的职业人员,也将定格在相应的罚款之上。


(那就这样吧,差不多得了…)


然鹅,有些缘分,真的是妙不可言。


2020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不但改变了“财务造假顶格处罚60万”的奇葩条例,还在“投资者保护”一节中责令违法者:


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直接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集体诉讼第一案”的开场:

2021年4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康美药业投资者黄梅香、顾华俊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诉讼。

2021年11月12日,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落锤,相关被告承担52037名投资者约24.59亿元的赔判损失。终审判决规定:

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

②考虑到康美药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涉案的另外13名高管及独立董事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后续实际执行过程中:

1,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与清算,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康美药业原第一大股东)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4月宣告破产。

2,康美药业原实控人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且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在无力赔付剩余罚款后被注销

可以说,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直接就要了正中珠江的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务所:


所死账消。



签字审计师为何被追加赔偿


在证监会的坚持下,沉重的连带赔偿责任越过了事务所层级,穿透到了会计师(自然人)杨某蔚身上。


这显然让后者着急了,他申请复议的理由包括:


1,在证监会先期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证监会并未明确杨文蔚应当对相应罚没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次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构成对其本人的变相行政处罚,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且构成一事两罚,违背公平及比例原则。


2,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性质,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杨文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单独存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有滥用公权力的嫌疑。


3,穿透合伙人追加从业人员为被执行人,将对于证券相关行业的中介机构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不利于证券相关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严厉打击会计、审计类从业人员的信心及积极性。


好家伙,我只能说好家伙。这套胡搅蛮缠的好手段,真让人开了眼了。


我就以大白话,对杨某蔚的辩解进行解释与驳斥。


(一)关于一事两罚


首先,证监会对杨某的处罚并不是一事两罚,因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时,康美案并未结案。


上文说到,2021年2月,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杨某予以警告处分与10万元罚款,这是基于先例及相关法律作出的阶段性处罚,而不意味着此案正式结案。


2021年4月,针对康美案的集体诉讼被正式立案,并在2021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其中规定:


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换而言之,康美案恰逢新《证券法》的实施,由此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例集体诉讼案。集体诉讼加大了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规定杨文蔚需要承担该事务所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现在正中珠江破产了,尚未赔付的罚款就轮到杨某连带赔偿。


作个简单类比。


1966年,美国国会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23条(集体诉讼规则)作出了重要修订,把原告“声明加入”(Opt-In)规则变为原告“声明退出”(Opt-Out)规则,也就是说:

在修订前,群体成员必须声明加入,才可以在诉讼案获胜后得到赔付;在修订后,除非群体成员事先声明退出,否则默认你是加入诉讼的,在诉讼案获胜后自动获得赔付。

这个明显利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条款显然不符合大公司及强力机构的利益。就在这一年,集体诉讼的案例激增,甚至一些尚未结案的集体诉讼案被迫采用新规则,临时调整诉讼规模(实际上是扩大了诉讼群体)。


同理,中国版的集体诉讼第一案,刚好需要树立一个积极的判决先例。正如《三国演义》中曹操向军需官“借你项上人头一用”,证监会也需要以杨某蔚的判决作为警示,倒逼相关市场参与者和利益主体勤勉履职尽责。


我看这思路很好。不是小好,而是大好。


(二)特殊普通合伙


其次,杨某辩解的基点,落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区别上。


2012年,在财政部的指导下,包括外资所在内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先后转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本土化改制,在磕磕碰碰中终于完成了。


此前,事务所改制的难点在于:根据1997年实施的《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按照普通合伙人改制,将导致权责不配套的危险局面。


打个比方:


3位会计师合伙组建了一个事务所,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在面对同一桩审计业务时,由于个人知识结构、执业经验、勤勉程度不同,每个合伙人形成的初步审计结论也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也许被审计的问题公司X有着丰富的反侦查手段,让A和B看不出破绽,而审计师C却根据个人经验,觉察到了公司存在潜在问题。在报告阶段,A和B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勉强压制了C,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几个月后,公司X因财务舞弊被处罚,审计师A、B、C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问:


审计师C是什么感受?


而在实务中,更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合伙人A、B、C均以事务所的名义,分别从外部承接业务,再以各自的子团队负责审计。一旦某个项目出现问题,所有的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这对其他合伙人公平吗?


所以,普通合伙制不适宜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旦对合伙人强制性地“一视同仁”,极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也就是说,越是技艺高超、态度勤勉的专业人员,越是害怕与“猪队友”合伙——这显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此时,特殊普通合伙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它的基本原则是:


原则I 对于个别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原则II 对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假设29名合伙人各自出资100万元,在康美案中被裁定因连带责任而需赔付5130万元。那么正中珠江合伙人的“分锅大会”将是这样的走势:


第一回合,在支付所有合伙人2900万元的出资上限后,事务所还需负担2230万元债务;

第二回合,与康美项目无关的其他合伙人一看,这还不如解散清算了各自走人呢。

第三回合,对于负责康美项目的合伙人杨某,他在赔付出资上限(100万元)后,还因为自己的重大过错,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背起另外2230万元的锅。


这样的权责机制,显然比“无差别背锅”更合理,也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而中国证监会在提起追加杨文蔚为康美案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中特别提到:


杨文蔚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康美药业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杨文蔚在执业过程中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监会委托人进一步指出,杨文蔚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这就相当于直接告知杨文蔚:


你不是传说中的“其他合伙人”,而是造成执业损失的重大过失/过意人,休想以特殊合伙为幌子逃脱责任。


这追责,真就一点毛病都挑不出来。


(三)对审计行业的影响


在申诉书的结尾部分,杨文蔚甚至拿出了道德绑架的常用套路。例如他认为,穿透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将使得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人人自危,不利于证券相关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


你还别说,真有自称“业内人士”的自媒体认为:

这则颠覆性的判例,将彻底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责任范围,让审计项目负责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这样危言耸听的结论,我只想轻蔑地说一句:


Funny mud pee.



这的确是一则颠覆性的判例,它的颠覆性在于,直接掐断了个别审计人员打着“特殊合伙制”的名义,以事务所为个人过错背锅的野路子。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大弊端,就在于负责人滥用“特殊合伙”的bug,疯狂地承接项目、压低审计质量、迎合被审计单位的需要,而把潜在的审计风险甩给事务所。


他们的想法很简单:


如果没爆出问题就罢了,审计费是结结实实地赚进了自己的腰包,如果爆出问题了,会计师事务所顶锅就是;

即使大伤元气的事务所被兼并、解散,项目负责人还可以带着项目与团队转投其他事务所,利益分毫未动。


这种投机取巧的游戏规则,甚至还有特定的称谓:


换所不换将、人带项目走。


监管方与行业自律组织自然也知悉其中奥秘。2023年4月1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消息称:

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示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中注协认为,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审计风险较高。

证监会成功追责杨文蔚,不啻于提醒那些“带着项目走”的投机者,不管你去哪个所,追责直接扣到你个人。


监管方的这种新玩法叫做: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反过来,如果证监会任由正中珠江解散,却放任杨文蔚换所执业。这对于承受无妄之灾、被迫离开的其他27名合伙人公正吗?对于勤勉地工作在审计领域的从业者公平吗?



令人无语的是,在法院陈词总结阶段,杨文蔚认为,自己一直保持理性克制的情绪,对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配合和服从。话里话外透露出“我知错了,事情很难办,要不下次吧”的意味。


这可把我给逗笑了。


1996年上演的电影《古惑仔3:只手遮天 》中,张耀扬饰演的“乌鸦”先是一本正经地狡辩:

出价本来就是各凭本事,哪有现在就要收手的?

然后在主持者“这样子我们很难办”的嘀咕声中,东兴耀扬站起来,一把掀翻桌子的同时,还不忘嚣张地说:


难办,那就别办啦!


我觉得,这痞痞的姿态可真的“泰裤辣”。




—(全文完)—


写在后面的话:

1,审计师的声誉是行业存在的基础。如果审计师不能提供鉴证的价值,这自娱自乐的行业终归是要被资本市场抛弃的。倾巢之下,岂有完卵乎?

2,业内人员“我认同此次判罚但担忧行业环境”的顾虑,和康美案判决“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责任”时专家们的说法何其相似?

搞笑的是,专家们说完“操之过急”的结论,扭头第一件事就是主动请辞某些不靠谱的独董职位。一年过去了,独董市场的天,也没见塌啊。毕竟有句话说得好:

你不干,有的是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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