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方中,真有你的

2021-07-02 星期五

近日,几张《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的截图使得群里炸开了锅,大家纷纷感叹基准不愧是设计界的富士康,而基准也又一次坐实了自己“业界毒瘤”的骂名。


据悉,该公司还在后台统计画图时输入命令的次数,这种骚操作真是令人咋舌。真可谓是将割韭菜做到了极致。不知道还在职的基准er有没有瑟瑟发抖,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隐私权被肆意侵犯,而自己作为活生生的人被当成一个个数据处理的感觉还好吗?




不知道这位被开除的同学能否看到这篇文,希望他能试试劳动仲裁这条路。毕竟此案例中该公司对员工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有待商榷。


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这样的处分都是比较严厉的,对于解雇的事实,一般法院会严格审查规章制度、违纪事实、是否通知工会。首先要在定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才可以解除合同。而笔者对于“浏览网页,在工位睡觉,擅自离开岗位”是否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有所质疑的。所以,是否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否经常摸鱼、之前是否给予过处分,这些都可能成为一方胜诉的关键。


这个也可能会成为公司败诉的关键。


来波非专业分析:


员工有过错,是否意味着单位一方就可以肆意惩罚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范,在立法的角度均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立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单方罚款权等等都做了较大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单位一方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具体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等还赋予了工会组织的监督权。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可适用的情形,无非是两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注意,法律规定用的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那么,本次员工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呢,而且单位一方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呢?


如果员工提起仲裁,应当由单位方举证该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单位是基于《行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那么,该《行政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就成为关键。

一部约束员工的规范,出台生效并得到支持,至少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该规范的内容合法、合理、适当;

2、该规范的制定程序正当合法;

3、该规范已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

4、该规范的适用已经员工认可并签字;


如果缺乏其中之一,则该规范的法律适用就会有争议,容易纠纷。同样,本案中用人单位一方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否一定就是有效的,还有待于证实。此外,用人单位一方的降级处分、开除处分行为,是否是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履行过工会组织的监督程序等等,这些都是不确定的。


小匠只能写到这里,希望每一个打工人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身权益。


以下附上该《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具体内容,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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