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奸后是否应该报警”

2021-05-09 星期日


昨天(5月8日),无数人转发了一条令人愤懑又难过的帖子。

在原名为《(没有咒任何人的意思)被强奸后是否应该报警》一文中,网友@Y2KHolic 写下了她遭遇强奸后报警的经历,轻佻的话语、受害者有罪的指责、不注重隐私保护……都让受害者遭受更严重的二次伤害。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225009483/?start=0

文章很快发酵开来,许多人感慨,这就是一个强奸案受害者“注定”要经历的来自社会的二次伤害吗?随之而来的,还有更多针对女孩的恶意和质疑,譬如指责她的描述不合理,言之凿凿断定这种情况绝不会发生等等。


迫于始料未及的大量关注和社会压力,女孩最终还是做出了删帖的决定,但仍然留下了对他人有用的信息。


她在个人介绍页面(无法留言及转发)写下一句话:“一个女孩想要自证清白,需要粉身碎骨。


来自@Y2KHolic 豆瓣个人介绍


对于这起不当接警和笔录的争议事件,李厚辰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出了与“报警”相关的保护条款,并据此梳理出了若干操作与注意事项。

当然,我们希望对于看到这篇文章的你来说,它永远没有派上用场的机会;但我们也更希望,大家可以提前了解这一过程,并分享给更多的人,与公安部门接触过程中,能对自己的权利有更好的保护。


文 | 李厚辰

本文法律依据来自

《宪法》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督查条例》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符合法律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第41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下文中的“执法”表示你与警察接触的全过程,所有与该机关接触的过程,都属于“执法”。

警察执法过程讲究“证据”和“程序”,只要保证了程序完整和证据记录完整,权利都可以得到较好的保护。

1.

在你家或其他场所的时候


01. 确保警察“执法记录仪”打开,可以询问以保证,记录仪亮“红灯”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 110 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四条


那么这个记录多长时间有效呢?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02.确保警察出示证件,可以尝试拍摄或以纸笔记录(姓名和警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这个过程警察的人身信息属于隐私吗?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03.必要时可以以手机记录执法过程


法律并无禁止公民拍摄执法过程,对于什么属于“干扰执法”,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要你维持对他们要求的事项并进行拍摄,不要过度接近警察,是没有问题的。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除了此条外,涉及国家机密的,被禁止拍摄,不过这一条肯定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遇到。


第一部分总结,主要的流程和证据保护在于:

▹ 警察身份的信息

▹ 警察执法记录仪的信息(保存六个月)

▹ 你自己记录的信息


2.

在派出所的时候


在派出所,一边很多派出所都有“禁止摄录”的信息,因此在派出所,一般不能自己进行摄录,也不会要求警察打开执法记录仪,这个环节,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笔录”。


01.自我书写书面材料


为了避免被恶意盘问,在有一定的法律常识的基础下,可以自己写一份完整的书面材料,结合这个材料进行进一步的询问。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02.笔录更正和补充


在进行完成笔录后,一定详细对照笔录内容,把你认为任何不同意,遗漏的部分都自己更改进入,并在更改处按手印,笔录核对和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没有完成核对修改,不在笔录上签字。笔录签字最好逐页签好“姓名”、“日期”、“手印”三个部分。


第五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事实上根据第五十四条,如果你认为笔录过程有很大问题,你还可以要求录音录像。


03.拿到“受案回执单”


在完成笔录后,可以要求是否可以拍摄笔录或者要一份笔录的复印件,有可能可以获得,这个没有相关条例可以保证,不过这个时候重要的是获得“受案回执单”,如果后续有什么事项,相关证据查找都会以这份“受案回执单”为准。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部分总结,主要的流程和证据为:

▹ 经过你核对修改后的笔录

▹ 受案回执单


3.

离开派出所后


如果有再次回到现场或途中,可以再次确认其打开执法记录仪。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四条


4.

如果你认为有问题


在报案或收接警过程中,如果你认为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110获得帮助。


在收接警过程结束后,如果你认为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电话12389或在网站12389.gov.cn进行在线流程。这个电话背后的机构是公安督查,专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进行监督,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在这个过程中,你所能够依靠的证据就是上述的“执法记录仪”、“你自己的摄录记录”、“被你核查后的笔录”等。


当然以上并未涉及整个过程中的一切程序和证据细则,只是把一个大的框架展示出来,不过了解这个过程,也应该对合法权利的保障有一些帮助了。


*本文原名《相关法规如何保护报案人或嫌疑人权利(符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文章头图来自《难以置信》,编辑:苏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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